肇事司机致死3人未赔获轻判 法官:眼睛花判错了
2012-04-17 12:40:56中国广播网 我来说几句()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赔偿证明”有瑕疵被偷梁换柱
对于陕县法院的说法,湖滨区法院负责审理此案民事赔偿的法官翟二民极为不满。翟二民称: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以及被告律师提出的赔偿证明的要求,但是陕县法院最后以公函的形式,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据此,他们才开了所谓的“赔偿证明”。如果陕县法院这时候推卸责任,那自己就成“冤大头”了。
翟二民:他要是往我这推,我好不容易好心好意给你出个东西,你三番五次叫我这样,我都不给你出,现在你把事推到我身上,你是耍冤大头呢。
这是一份怎样的赔偿证明,让出具文书的法官如此动怒?在这份“赔偿证明”里,记者看到了这样的表述:“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其中,“被告赔偿被告”的说法明显错误。对此,翟二民认为:这个证明有瑕疵,但并没有被告人已经赔偿了90万元的意思。
翟二民:写得有点瑕疵,瑕疵但是不是针对你,只能说是我们写的有点不认真。证明里头有点缺陷就是说:据被告称,据他称要陪多少多少钱,并没有说是给你硬赔了90万元了,这是他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本身这就是错的,证明写的有问题。
记者发现,其中“据被告人称”中的“据”字和“称”字,是手写体,在打印规整的文书中,惹人注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这两个字,就变成了“被告人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被告的辩护律师何天枢一语道破这两字之差的天机:
何天枢:抠掉了意思就变了,意识就是湖滨区法院出了假证明了,翟庭长担心就是这种情况,毕竟这是加上去,这可不是打印上去的,打印上去的话你前面一抠掉,后面一抠,距离就显示出来了。
因害怕赔偿证明被陕县法院“做手脚”,4月6日,翟二民专门从陕县法院复印了湖滨区法院开具的这份赔偿证明。
翟二民:我给它(陕县法院)出了以后,我害怕它中间有啥情况,我害怕这两个字,里头的东西,和它的不吻合。我前两天专门安排人又去它那把它档案查了一下,把它档案的东西复印一下,害怕我这和它又不一致了,咱这就是为了办事更严谨一点。
然而,最终,在陕县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里,不仅去掉了“据”“称”二字,还把“能够赔偿”改成了“积极赔偿”,至此,作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就产生了——“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审判长称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自己眼花了
对于“据”“称”二字的奥妙,陕县法院难道真不明白?审判长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水涛:他是这样写了个东西,就是说能保障赔偿90万最少。
记者:那咱们就认定已经赔了?
水涛:他证明写的有点含糊,我眼又花,我一看能够及时赔偿,他写错了,我们应该一个字一个字的扣。
受害人家属聘请的律师毛转江指出:不论有没有“据称”两字,陕县人民法院都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赔偿收据,如此草率判决极不负责任。
毛转江:他这个湖滨区法院和陕县两级法院,或者是有意的或者是无意的。湖滨区法院出的这个证明,可以说是不伦不类,而陕县法院根据这个没有任何意义的证明,把它变成已经赔偿,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目前,陕县人民检查院已经向陕县人民法院提出纠错意见,认为本案判决与事实不符,陕县法院决定启动法律审判监督程序,本案或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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