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老人驾摩托免费捎带陌生人被罚3万

2012-04-10 15:19:43中国青年报 我来说几句(

“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后悔不已。




“免费捎带陌生人,结果被当做非法营运处罚3万元。”合肥67岁的退休职工李荣寿,一提起3年多前的这件事儿,就后悔不已。

 

李荣寿是否非法营运?对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对李荣寿的行政处罚,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李荣寿在这互相矛盾意见中,上诉、申诉了近4年。

 

老人自称做好事反被罚3万元

 

今年67岁的李荣寿是一名退休职工。2008年7月18日下午,在合肥市保健院门外,一位打不到车的女士向刚开摩托送完妻子的李荣寿求助。这位女士称有急事,希望李荣寿能用摩托载自己一程。“我表示自己不是‘摩的’,但该女士一再求我。本来是想做好事,又是顺路,于是就答应了”,李荣寿说。

 

李荣寿回忆称,这位女士在到达目的地后下车,说没有零钱,李荣寿表示不用给钱。

 

等到该女士走远,李荣寿整理头盔正准备离开时,却被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的执法人员拦下。

 

执法人员询问李荣寿是否认识刚才搭载的那位女士,李荣寿表示不认识。执法人员认定李荣寿是“摩的司机”,要求暂扣他的车辆。

 

“我并没有收钱,只是顺路载一程”,李荣寿辩解道。他特意把身上所有能装东西的口袋都全部翻出,证明自己并未收费。“但执法人员认为我带互不相识的人,虽没收钱,却有收费约定,也等于非法营运。我说,我没有收费约定,让我和那位女士当面对质,但没被允许。”

 

2008年8月20日,运管处对李荣寿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书》)。其中提到:“执法人员通过对李荣寿及其所载乘客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证实乘客和李荣寿互不相识,乘客从长江饭店乘坐该摩托车到阜阳路菜市场,约定付费5元。根据现场采录及调查核实,认为李荣寿使用二轮摩托车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非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后,《处罚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李荣寿作出责令其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运管处:顺路免费带人“违反基本常理”

 

李荣寿不服,遂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11月10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瑶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中称,被告(运管处)向法院提交了现场录像、李荣寿的询问笔录、乘车者证言来证明李荣寿违法营运。此外,运管处称,被答辩人(李荣寿)诉称系顺路带人以及没有约定费用的理由,“不仅违反基本常理,更与答辩人(运管处)提供的证据不符,显然不能成立”。

 

判决书中称,原告李荣寿对被告提供的现场录像、李荣寿的询问笔录、乘车者证言均有异议。对现场录像,李荣寿认为,没有全景画面,反映不出现场情况。且“没有原告和乘客现场交易的证据”,也“没有拍到摩托车”。

 

对自己的询问笔录,李荣寿表示,“我陈述带了一个不相识的女士,没有收费,法律没有规定带人一定要带相识的人”。

 

对乘车者的证言,李荣寿认为,“证人证言的身份没有表述,出具的时间没有,证人签名也看不清楚”。且乘客证言与《处罚书》中所描述的情况相矛盾。

 

但经审理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虽无原告实际收取费用的证据,但并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事实的定性。”支持了被告对老李罚款三万元的《处罚书》。

 

“开庭后我才知道,运管处用来证明我非法营运的证据,只有对我和一位女士的录像及笔录。我在那些证据中只是说我无偿顺路带了个人,只有录像中那位女士说我们有约定车费。”李荣寿说。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录像中的女子跟他所搭载的不是一人,“这个女孩二十岁出头偏胖,但是我搭的那个大概30岁上下,偏瘦”。

 

李荣寿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运管处证据相互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锁链

 

败诉后,李荣寿并没有放弃。“后来我不停地奔走于各个司法机关,希望能还我一个真相。”李荣寿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通过调查,也发现了这些证据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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