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上海怡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江宁路42020E-F 

  被投诉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温州乐清市市府路1 

  被投诉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温州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68 

  投诉人因对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LED路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G201404A01)(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472日向本机关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147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招标技术文件第9页第2条要求:“灯具外型设计线条要流畅,采用高压铝一次压铸成型(厚≥2.5mm)。”而中标方提供的样品,灯具外壳、散热器为不在统一结构体上,不是采用一次压铸成型,此项严重偏离且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二)招标技术文件第9页第4条要求:“灯具结构:电源与光源分腔设置,光源采用单颗设计,不能采用模具设计,并设有保护装置,电源主电路使用寿命50000h以上。”而中标方提供的样品为模具组接式工艺结构,灯具电器腔与光源没有分腔设置,此项严重偏离且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三)招标文件第9页第5条要求:“灯罩采用安全钢化玻璃灯罩,要求透明度好、强度高、抗冲击性能好,透光率>95%”。而中标方提供的样品,因为是模组拼接组合结构,没有采用安全钢化玻璃材料的灯罩,此项严重偏离且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四)招标文件第9页第11条要求:“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等级IP65/IP66。”而中标方提供的样品,由于是采用拼接工艺结构,灯具顶盖由散热排孔,整灯几乎无密封,根据国家标准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的相关规定,该灯绝对不可能满足整灯的防护等级达到IP65/IP66的要求,此项严重偏离,根本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五)要求核查预中标供应商的技术资信相关文件原件。 

  被投诉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称:上海怡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质疑乐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LED路灯采购项目,质疑的内容包括“灯具外型设计线条要流畅,采用高压铝一次压铸成型(厚≥2.5mm)”、“灯具结构:电源与光源分腔设置,光源采用单颗设计,不能采用模组设计,并设有保护装置,电源主电路使用寿命50000h以上”、“IP防护等级”等内容均涉及技术方面评标委员会主要评审方面的内容。据了解,路灯灯头设计专利等方面原因,各投标人所投的产品之间可能存在个体差异,因此,本次采购在采购文件第7页注:招标文件中有的条款及要求以加粗、加下划线或符号*、▲、★、●的形式强调,这些特别强调的条款及内容是重要条款,供应商对重要条款的响应程度将作为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采购文件第8页第2款规定:供应商产品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标委员会鉴定供应商产品能否达到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本次招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未对中标供应商做出因实质性偏离导致无效标的情形发生。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投诉人主要的投诉理由是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经调查了解,招标文件中“采用高压铝一次压铸成型”和“光源与电源分腔设置”均是生产工艺要求,投诉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行业标准和法律标准。另外,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要求“灯具外壳、散热器为应在同一结构体上”和“电源腔和光源腔要隔离”。(二)预中标供应商已经在该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第270页《技术偏离表》里进行如实说明未采用安全钢化玻璃材料的灯罩。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在被投诉人(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样品是否符合采购需求依法应由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人认定。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明显倾向性、排他性等问题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其评标结果。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供应商的样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评审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上海怡存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财政局

  2014年8月6日

乐财执法〔2014〕184号.a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