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2016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6年7月11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0.0736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0.0593公顷(计0.8895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6〕—0082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5年54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55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57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清江镇石古墩村耕地0.0349公顷,泗塘村耕地0.01公顷;柳市镇长林西村耕地0.0144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收耕地以外农用地参保人数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23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62571340;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批准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