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 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和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并举,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坚持学校收费工作透明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收费标准与报备制度

  1.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学校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价,学校在温委发〔201363号文件附件7第十五条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学年收费标准,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住宿成本的原则,由学校提出,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发改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定价,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住宿成本的原则,由学校提出,报市发改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其他学校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的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学费以本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价,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以招收外来务工子女为主的民办非企业的民办学校,按基准价的50%内确定学年收费标准,其他民办非企业民办学校,按基准价1倍标准内确定学年收费标准。住宿费以每生每学年800元为基准价,在上下50%的浮动范围内由学校自主确定并报市发改局备案后执行;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执行前应向市发改局备案。 

  (二)规范收费项目

  各类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非学历教育为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保教费(学前教育)、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布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包括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费。

  (三)规范收费时限

  不论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民办企业法人的学校,均按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区分收费期限。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幼儿园收费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可按授课时间收取,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明示。

  (四)规范收费对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政策,如需突破原收费标准,需经教育部门认可,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必须在下一个学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执行。

  (五)规范票据管理

  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向接受教育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

  (六)规范收退费管理

  1.幼儿园阶段

  幼儿园保教费按教育主管部门行事历安排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 

  幼儿因故中途休园、退园、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还幼儿一定的预收费用。

  (1)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

  (2)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费, 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3)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 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

  2.其他阶段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收费期限不满一学期的,按实计算。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终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民办学校与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

  民办学校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如因学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简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将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任务分解、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加大抽查力度。市教育局配合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开展民办学校自查和抽查工作,对顶风违纪、纠而复生、久拖不改、情节恶劣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问题,要坚决予以查处并及时公开查办结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三)狠抓整改落实。对上级督查反馈的乱收费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组织力量认真核查,提出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乱收费问题,及时处理、坚决纠正,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学校加强回访检查。对查实的乱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5月3 

 

  抄送:乐清市人民政府,乐清市人大、政协,乐清市纪委,

  乐清市审计局。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印发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办法(1).doc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管理办法(1).a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