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2015年度计划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6年1月1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23.1164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22.8421公顷(计342.6315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5〕—0420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3年159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51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52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89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40-1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8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47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36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106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73-1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99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74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78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30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48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80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53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公共建筑、公用设施、工矿仓储、商服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城东街道东山南村耕地5.498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698公顷、建设用地0.0685公顷;城南街道南岸村耕地3.80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61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255公顷,石马南村耕地0.5293公顷;虹桥镇下仙垟村建设用地0.9329公顷,连桥村耕地0.81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1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15公顷,湾底村耕地0.0773公顷,河深桥村耕地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1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85公顷;大荆镇蒲湾村耕地0.1976公顷、林地0.1434公顷、建设用地0.074公顷;雁荡镇响岭头村园地0.694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39公顷;柳市镇曹田前村耕地0.117公顷、建设用地0.2668公顷,万里桥村耕地0.0313公顷、建设用地0.1022公顷,象山桥前村耕地0.701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15公顷,前垟洞村耕地4.44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6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415公顷、建设用地0.2139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62571340;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批准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