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2015年度计划第十二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建设用地8.7860公顷,其中征收集体土地8.7860公顷(计131.7900亩),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5〕—0351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批准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4年10-1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10-4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10-8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24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37号地块,乐清市2015年61-2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6-1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6-2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6-3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153-2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15号地块,乐清市2014年75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乐成街道湖上岙村耕地0.823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9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61公顷、建设用地0.1433公顷;翁垟街道东塘下村耕地0.0567公顷、建设用地0.0137公顷;柳市镇上屋村耕地0.288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0公顷,项浦埭村耕地0.1778公顷,浃东村耕地0.3740公顷、建设用地1.1425公顷;北白象镇西才头村耕地1.957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3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45公顷、建设用地0.0783公顷,白象村耕地0.1634公顷,前岸村耕地0.836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97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81公顷、建设用地0.1315公顷,前程村耕地1.54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73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87公顷,琯头村耕地0.223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80公顷;南塘镇(原清江镇)江宅村耕地0.423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8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58公顷;湖雾镇(原大荆镇)海头村耕地0.0375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个别地类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4〕38号)有关标准执行,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规定执行,采用货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62571340;联系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98号)。
六、征地工作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对上述批准征收土地方案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