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乐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温州《关于实施“五一○产业培育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温委办发〔2014〕48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54号)及《关于乐清市“一六五”产业发展计划的意见》(乐委发〔2015〕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快乐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月4日前反馈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址: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C4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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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加快乐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快乐清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温州《关于实施“五一○产业培育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温委办发〔2014〕48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4〕54号)及《关于乐清市“一六五”产业发展计划的意见》(乐委发〔2015〕2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重大物流项目招商与建设。
加大重大物流项目引进力度,对我市引进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包括重要商品物流设施、联运物流节点设施、第三方物流服务设施、物流中心等,且项目总投资5亿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销售收入800万元/亩以上、单位用地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得到市有关用地、财税和金融等方面的扶持。大力支持重大物流项目建设,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且累计已完成总投资额30%(不含土地出让金)以上的在建重大工程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二、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
大力扶持全市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重点建设货物信息网、车辆信息网、船舶信息网、行业物流信息网,实现主要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含)以上(其中软件和设备投入需占总投入的5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物流设施装备提升。
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4年本)》,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且一年内设备投入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给予10%奖励;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物流企业加快特种车辆更新,对物流企业一年内新购置车辆(包括厢式货车、槽罐车和牵引车头等)3辆(含)以上并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给予以下奖励: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含)以上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或车辆核定吨位为20吨(含)以上的整体封闭半挂厢式货运车辆,且车厢与牵引车配套申请的,每车奖励3万元;车辆核定吨位为10吨(含)至20吨以下的槽罐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整体封闭厢式货运车辆及330马力以上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2万元;280马力(含)至330马力(含)的牵引车头,每车奖励1万元;对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培育。
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向一体化物流服务转型。鼓励中小型物流企业与大企业规模化服务相配套,开展专业化的特色服务,满足多样化的物流需求。对首次取得国家3A、4A和5A级荣誉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首次入选“乐清市十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物流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温州市重点物流企业20强“、“乐清市十大服务业重点企业”享受政府组织的人才培训和企业宣传等扶持政策。通过示范效应,加快实现规范化、特色化经营,提高行业知名度。
五、支持物流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现代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建设物流标准信息库,对我市物流企业及各有关单位开展物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按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和乐清市级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和5万。
六、支持物流企业整合重组。
物流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免收土地过户手续费,免收货运车辆过户费;其中涉及的货物(包括货运车辆)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整合重组或融资性股权质押过程中发生股权结构变化,由市场监管部门先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企业整合重组相关优惠政策,降低物流企业整合重组后的税收负担;对于企业整合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规费,公安、交通、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予以优惠,并允许企业在两年内补缴。鼓励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2〕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相关扶持政策。
七、支持物流业发展用地保障。
对纳入省、市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仓储设施等重大物流项目用地,住建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或调整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物流项目用地,按照规划用途,在不低于国家、省对土地出让规定最低价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价格评估,作为起始价公开出让。支持物流企业利用传统产业生产基地、未列入三改一拆的中心城区旧厂房等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仓储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5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探索建立租地开发模式,土地可以租赁的方式出让,由政府确定出让年限。
八、支持物流人才培育和引进。
完善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三个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搭建校企交流平台,鼓励物流人才在本地就业。开展物流从业人员在职培训。探索建立物流人才引进机制,重点引进熟悉货代、多式联运、物流园区标准化管理、以及物流供应链管理,了解现代物流业运作的专门人才,按市引进人才政策的相关待遇,在住房、子女就学、户籍迁入等方面给予照顾。
九、强化政府引导管理。
市现代物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全市物流业发展工作。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应的物流业发展工作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抓好本辖区本系统的物流业发展工作。完善物流工作考评办法,建立量化目标和工作情况相结合的物流业发展工作考核制度,将物流业发展纳入对镇(街道)、功能区与各责任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范围。及时制定物流业发展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定期督查通报,年终综合评价。
本意见中的物流企业是指从事运输、仓储、配送、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等基本功能范围内的物流业务设计及系统运作,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在乐清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涉及物流业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