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预拌混凝土下乡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5]48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创建工作,圆满完成下乡试点示范。现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乐清市预拌混凝土下乡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8月21日前反馈给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点:乐怡大厦五楼
联系人:张衍义
联系电话:62570709
传真号码:62570709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12日
乐清市预拌混凝土下乡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圆满完成全省推进预拌混凝土下乡在我市试点工作,规范预拌混凝土下乡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开展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商务(2014)7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下达2015年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预拌混凝土下乡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2015年度省下达的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我市预拌混凝土下乡试点工作,市级财政另行配套安排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专款专用。
第三条 补助范围及对象:在预拌混凝土下乡试点镇区域内,经审核认定的农民建房户和提供服务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补助标准:1、建房农户按规定和标准使用预拌混凝土8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每立方米40元的补助,每间(户)补助上限4000元。2、生产供应企业严格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履行后,为试点建房农户供应10000立方米预拌混凝土,给予10万元的补助,超额完成50%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补助。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参加预拌混凝土下乡试点的建房农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1)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所在村、镇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经村、镇初审后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下乡试点的供应企业,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1)供应名单台帐(2)相关单据等材料,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初步确定补助资金的安排方案。再由市预拌混凝土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改局,财政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对两家生产供应企业进行综合验收。对试点农户按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样本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补助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联合发文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资金拨付:经综合验收合格并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后,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将实际补助金额拨至试点镇财政账户,由试点镇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建房农户。供应企业补助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直接拨付。
第七条 资金监督:为确保补助资金合法、合规、合理使用,补助资金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违反资金规定和弄虚作假,将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至试点工作结束终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乐清市预拌混凝土下乡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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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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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地址 |
| 工期 | 年 月至 年 月 | ||||||
建房模式 (面积) | 联建房(面积) | 单间式(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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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用量(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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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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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镇 初 审 | 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镇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散装办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发改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提供(1)建设用地批准书(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填表人: 日期: 表格一式四份
附件2
乐清市预拌混凝土下乡供应企业补助资金申请表
供应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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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码证号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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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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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供应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
预拌混凝土供应量(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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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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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镇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散装办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发改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提供(1)供应名单台帐(2)相关单据。 | |||||||
填表单位: 日期: 表格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