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快落实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根据《温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5〕 51号)、《乐清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乐政发〔2015〕1号)、《乐清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实施方案》(乐委办〔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乐清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7月17 日前反馈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点: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A403室
联系人:余阿芬
电话:61882131,传真:61882133
邮箱 :22159@163.com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7月10日
乐清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快落实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根据《温州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15〕 51号)、《乐清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5-2017)》(乐政发〔2015〕1号)、《乐清市创建国家生态市实施方案》(乐委办〔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我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全年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完成147台以上。2016年底前,6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全部完成淘汰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
二、工作任务
(一)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建设,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2015年底前,我市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准新建、改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不准启用已停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已建成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要限期拆除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二)加大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力度。环保部门要建立管辖范围内各类锅(窑)炉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加大对排污单位现场检查力度。
(三)全面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全面淘汰、改造禁燃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以及全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根据省、温州市下达的年度淘汰改造任务,排定淘汰改造清单。全市范围内,不准新建、改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不准启用已停用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
(四)推动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电)。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年内热力规划研究,加快推进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热负荷容量低于100蒸吨/小时的,应实施煤改气(电)。新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预估热负荷容量超过100蒸吨/小时的,应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
(五)加快天然气覆盖应用。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加气站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内建成甬台温天然气供气管网;在天然气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推进非管输液化天然气推广应用,大力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李银巧常务副市长任组长,赵明皓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副主任张其贵、陈全满,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将锅(窑)炉淘汰改造的目标任务纳入各镇(街道)、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建立通报检查制度,每个月对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进度滞后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确保淘汰改造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市发改局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牵头和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清洁能源保障和省级天然气管网建设,负责下属企事业单位的燃煤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督促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整治淘汰落后产能所属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对于涉及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和禁燃区外2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窑)炉的项目,不再审批能评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落实、使用和监督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市环保局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负责关停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窑)炉,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的具体行政执法和监督监测;加大环保执法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费;对于涉及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和禁燃区外2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窑)炉的项目,不再审批环评报告。
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督促燃气公司制定城镇燃气管网建设计划,组织天然气主干管及配套支管建设,加快推进工程进度,按时完成计划内企业的天然气管网接入,制订支持非管道输送燃气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和办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的技术指导工作;加强高污染燃料锅炉动态监管,定期将锅炉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安全性检查,加强对生产企业使用非管输天然气的安全监管;协助所在地镇(街道)对相关无证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取缔;加强源头控制,对于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和禁燃区外2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窑)炉,不再予以审批,对于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和禁燃区外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窑)炉,已停用的,不再受理启用申请。
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和计生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事务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和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高污染燃料(窑)炉淘汰改造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雁荡山风景旅游管委会、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直部门负责以外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
(三)严格行政执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的监督检查。建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体系,全市在用不纳入淘汰范围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全部纳入监测体系,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指标专项执法监测,对超标排放企业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加强对替代改造后的锅炉燃料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取缔非法使用的各类锅(窑)炉,同步拆除“三改一拆”涉及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
(四)强化倒逼机制。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所属企业在新项目准入、申报项目补助、评优评奖、银行融资以及在落实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分档排序、有序用电、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时,须先行淘汰关停锅(窑)炉,如未淘汰关停将实行一票否决。
(五)落实补贴政策。一是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到位的每台补贴5000元;拆除后,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和规模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天然气、电力、热力(含集中供热)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禁燃区以外)等清洁能源替代的,经验收合格,予以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2014年、2015年每蒸吨/小时补贴8万元、2016年每蒸吨/小时补贴6万元、2017年每蒸吨/小时补贴4万元,补贴含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非法使用以及违章厂房内锅(窑)炉不享受财政补贴。二是实施能源优惠供应。2014年—2017年期间,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实施天然气替代改造的,其管道天然气气价实行优惠供应,价格原则上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
(六)完善能源保障。根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和工业区块分布,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划,把天然气管网规划、热力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加快项目审批和气网、热网建设。积极鼓励非管道输送天然气、电、太阳能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供应或技术服务企业参与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在项目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和电力接入、并网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七)加大媒体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生态文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宣传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向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向社会公开锅(窑)炉淘汰改造清单,开辟举报专栏专线,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氛围。
附件:1. 2015年乐清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任务分解表
2.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细则
3.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补贴申请表
4.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造补贴申请表
5.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工作情况月报
6.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工作联系表
附件1
2015年乐清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任务分解表
责任单位 | 2014年已淘汰(全市) | 2014年底在用数(全市) | 2014年底在用数(禁燃区) | 2014年底停用数(全市) | 2015年任务数(全市) | |||||
台数 | 容量 | 台数 | 容量 | 台数 | 容量 | 台数 | 容量 | 台数 | 容量 | |
(台) | (蒸吨/小时) | (台) | (蒸吨/小时) | (台) | (蒸吨/小时) | (台) | (蒸吨/小时) | (台) | (蒸吨/小时) | |
全市 | 56 | 58.72 | 310 | 333.02 | 11 | 8.23 | 231 | 205.34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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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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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成街道 | 3 | 1.1 | 4 | 2.9 | 2 | 2 | 10 | 3.4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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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东街道 | 1 | 0.3 | 14 | 21.3 | 2 | 0.7 | 5 | 4.65 | 7 |
|
3、城南街道 |
|
| 8 | 4.23 | 4 | 2.98 | 6 | 2.03 | 6 |
|
4、盐盆街道 | 1 | 0.4 | 3 | 5.7 |
|
| 4 | 12.28 | 1 |
|
5、翁垟街道 | 5 | 3 | 32 | 34.65 |
|
| 27 | 19 | 16 |
|
6、白石街道 | 3 | 2.8 | 25 | 23.7 |
|
| 7 | 3.9 | 13 |
|
7、石帆街道 | 3 | 2.75 | 11 | 15.1 |
|
| 10 | 16.76 | 6 |
|
8、天成街道 | 1 | 4 | 2 | 8.5 |
|
| 1 | 0.1 | 1 |
|
9、柳市镇 | 10 | 13.65 | 33 | 52.2 |
|
| 23 | 18.12 | 17 |
|
10、北白象镇 | 12 | 14.62 | 63 | 47.12 |
|
| 37 | 28.45 | 32 |
|
11、虹桥镇 | 3 | 0.95 | 21 | 22.07 |
|
| 19 | 16.25 | 10 |
|
12、清江镇 | 3 | 1.35 | 20 | 19.46 |
|
| 17 | 8.62 | 10 |
|
13、芙蓉镇 | 1 | 0.3 | 2 | 0.5 |
|
| 6 | 4.1 | 1 |
|
14、大荆镇 | 2 | 6 | 30 | 34.85 |
|
| 18 | 50.3 | 15 |
|
15、仙溪镇 |
|
| 16 | 2.59 |
|
|
|
| 8 |
|
16、淡溪镇 |
|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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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6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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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功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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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局(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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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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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5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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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局 | 6 | 3.8 | 7 | 3.65 | 3 | 2.55 | 21 | 4.8 | 7 |
|
3、公安局 |
|
| 1 | 0.7 |
|
|
|
| 1 |
|
4、卫生和计生局 | 2 | 4 | 2 | 1.5 |
|
| 1 | 0.06 | 2 |
|
5、农业局 |
|
| 1 | 0.5 |
|
| 1 | 0.4 | 1 |
|
6、海洋与渔业局 |
|
| 2 | 2 |
|
| 2 | 1.5 | 2 |
|
7、机关事务局 |
|
|
|
|
|
| 1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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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雁荡山管委会(雁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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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6 |
|
| 4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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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济开发区 | 1 | 0.2 | 10 | 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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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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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市仅大荆镇有在用窑炉11台,台数已计入2014年底在用数,容量未计入。 |
附件2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细则
一、淘汰改造标准
1. 为确保安全,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为天然气锅(窑)炉或电锅(窑)炉的,原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必须予以拆除,并更换新的天然气锅(窑)炉或电锅(窑)炉,不允许将高污染燃料锅(窑)炉直接改造为天然气锅(窑)炉或电锅(窑)炉。
2.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标准为烟囱、主气管、进水管等设备去功能化拆除,使其丧失使用功能,同时办理锅(窑)炉注销手续。
3.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其登记的所有者应与原有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一致。替代改造后的设施在功能和规模上应能充分替代原有高污染燃料锅炉。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允许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进行替代改造。
5.替代改造后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当配套建设废气防治设施,废气经处理后由乐清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监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主要监测指标烟尘、二氧化硫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6. 鼓励已停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参照在用锅炉实施淘汰改造,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仍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二、分类补贴标准
对属于淘汰改造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以2014年12月31日为时间点(简称为2014年底),予以差异化的适当补贴:
1. 替代改造的补贴标准为:2014年、2015年8万元/蒸吨、2016年6万元/蒸吨、2017年4万元/蒸吨,但补贴金额不得超出实际替代改造成本,实际替代改造成本仅包括锅炉及其附属设施、管道等的购置安装费用,不包括土建、燃料更换以及企业停产等其他成本。
2.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注销的高污染燃料锅炉,按要求拆除到位的,给予5000元/台补贴,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经验收合格,按锅炉容量再予以补贴;
3.2014年底为停用状态的高污染燃料锅炉,2014-2017年期间按要求拆除到位的给予5000元/台补贴,2017年12月31日以后拆除不享受补贴政策;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经验收合格,按锅炉容量再予以补贴。
4.2014年底为在用状态和安装状态(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安装)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按要求拆除到位的给予5000元/台补贴,采用清洁能源替代的,经验收合格,按锅炉容量再予以补贴。
5. 清洁能源替代补贴的锅炉容量原则上按照替代前的原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容量进行计算,但如替代改造后的锅(窑)炉容量小于原锅(窑)炉容量的,以替代改造后的锅(窑)炉容量进行计算。
三、分类处置方式
1.市直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改造。
2.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拆除。
3.违法厂房内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应与违法建筑同步拆除到位。
4.非法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发现一起,拆除一起。
5.重污染行业整治、落后产能淘汰等所涉企业,应同步拆除高污染燃料锅(窑)炉。
四、工作流程和标准
1.各相关部门、单位需明确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联络员,于2015年 月 日前将《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六)报送市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科(电话:61882131,传真:61882133)。
2、各镇(街道)、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 月 日前,将《乐清市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改造告知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送达本辖区内或本单位下属高污染燃料锅(窑)炉业主。并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的《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工作情况月报》(详见附件五)报送市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科。
3.列入淘汰范围的高污染燃料窑炉拆除前,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将窑炉的容量单位折算为蒸吨/小时,并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4.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后,锅(窑)炉业主应将拆除证明材料连同注销申请材料报送各镇(街道)、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高污染燃料锅炉相关材料经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高污染燃料窑炉相关材料经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送市环保局审核;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审核后,市发改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现场查勘和联合审定,审定后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负责发放。
拆除证明材料包括: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锅(窑)炉拆前、拆中、拆后三组照片,锅(窑)炉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6.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后完成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锅(窑)炉业主应将改造证明材料报送各镇(街道)、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对改造证明材料初步审核后报送市环保局审核,市环保局审核后,市发改局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发改局,由市发改局负责发放。
改造证明材料包括: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造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4),锅(窑)炉注册登记证,锅(窑)炉环保监测报告,锅炉改造相关合同和发票,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承诺书(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附件3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拆除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使用证编号 |
| 型号 |
| |
出厂编号 |
| 容量(t/h) |
| |
拆除时间 |
| 2014年12月31日使用状态 |
| |
使用 地址 |
| |||
镇(街道)、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发改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补贴标准为5000元/台。
2.补贴申请需附材料:锅(窑)炉注册登记证,锅(窑)炉拆前、拆中、拆后三组照片。
附件4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改造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使用证编号 |
| 型号 |
| |
出厂编号 |
| 容量(t/h) |
| |
注册时间 |
| 燃料类型 |
| |
锅炉使用地址 |
| |||
替代改造方式 |
| 替代改造后锅炉使用证编号 |
| |
替代改造后锅炉使用地址 |
| |||
镇(街道)、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市环保局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发改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 补贴申请需附材料:锅(窑)炉注册登记证复印件,锅(窑)炉环保监测报告,锅炉改造相关合同和发票,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承诺书(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2. 替代改造方式包括:天然气、电力、热力、生物质成型燃料(新购置)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直接改造)
附件5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工作情况月报
责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详细地址 | 类型 | 使用证编号 | 出厂编号 | 容量 | 是否在违章建筑内 | 工作进展情况 | 存在问题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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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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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合计 |
|
|
|
|
|
注:1.类型包括:2014年淘汰、2014年底在用、2014年底停用
2.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已告知、正在拆除、已拆除、正在安装新锅炉、已完成新锅炉安装。
3.联系人:余阿芬,联系电话61882131,传真:61882133。
附件6
高污染燃料锅(窑)炉淘汰工作联系表
单位(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 姓名 | 职务 | 办电 | 手 机 | 市府虚拟网 |
主管领导 |
|
| |||
分管领导 |
|
| |||
责任科室(单位)负责人 |
|
|
|
|
|
联络员 |
|
|
注:本表请于2015年 月 日前经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单位盖章后报市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科,电话:61882131,传真:6188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