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温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温政发〔20144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02号)和《乐清市2014-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乐政办发〔2014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乐清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17)》(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17日前反馈至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点: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A403室  

  联系人:余阿芬

  电话:61882131,传真:61882133 

  邮箱 :22159@163.com                                                         

                                          

  附件:《乐清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17)》(征求意见稿)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2月31 

   

 

乐清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17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贯彻实施《温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温政发〔201441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4102号)和《乐清市2014-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乐政办发〔201437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实基础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本情况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388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主要包括市区宁康东路—宁康西路—万柳线—盐盆山北侧山脚线—纬一路—胜利塘—北界路—千帆路—宁康东路围合区域,详见附件1

  (二)工业园区热负荷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乐清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2家,合计面积14.4平方公里,均由分散锅炉供热,集中供热比例0%,年耗能量6125吨标煤。乐清市各工业园区及周边街道热负荷情况见表1

  表乐清市各工业园区及周边街道热负荷情况

序号 

园区 

名称 

规划面积 

(平方公里) 

分散 

锅炉容量 

(蒸吨/小时) 

预估热负荷 

(蒸吨/小时) 

集中供热比例 

% 

年耗能量 

(吨标煤) 

1 

乐清经济开发区 

13 

50 

25 

0 

6125 

2 

乐清工业园区 

1.4 

  

  

  

  

  (三)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乐清市共有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710台,无高污染燃料熔炉。

  按类型分,分散锅炉698台,总容量691.5蒸吨/小时;窑炉 11台;煤气发生炉1台。

  按燃料分,燃煤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583台;燃油分散锅炉102台;使用高污染生物质分散燃料锅炉14台。

  按锅炉容量分,6蒸吨/小时以下分散锅炉共有687台,总容量605蒸吨/小时;6蒸吨/小时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分散锅炉共有11台,总容量86.5蒸吨/小时。

  (四)大电厂供热实施情况

  乐清市共有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厂2家,机组合计8台,发电装机容量合计384万千瓦,其中供热机组6台。温州电厂供热机组2台,装机容量66万千瓦,年供热能力511万吉焦;浙能乐清电厂供热机组4台,装机容量252万千瓦,2台机组通过辅汽母管对外供汽,年供热能力257吉焦,2台机组经供热改造,年供热能力470万吉焦。

  (五)燃煤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本情况

  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1656 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566 吨,烟(粉)尘排放量706 吨。

  燃煤窑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33吨,氮氧化物排放量32吨,烟(粉)尘排放量15吨。

  煤气发生炉的二氧化硫排放量1.3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2吨,烟(粉)尘排放量0.5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建设生态文明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深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从实际状况出发,摸清现状,建立年度建设清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又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长远协调发展,科学规划,统筹考虑,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全市供热和供电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现有和新增用热企业逐步进驻园区,加大淘汰燃煤(油)锅炉(窑炉)等的力度。

  优化发展,控制增量。优化产业布局和能源消费结构,科学编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合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优化煤炭消费结构,实现煤炭清洁化利用,不断降低污染物增量,严格环境准入、区域限批制度。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统筹规划全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分步有序实施建设。有序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等淘汰和加快煤(油)改气(电)工作。结合城市发展进程,及时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三、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稳步推进集中供热工程

  因地制宜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天然气热电联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天然气楼宇分布式能源站等供热形式。充分依托浙江浙能乐清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温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已有的供热能力,引导周边用热企业实现集中供热,原则上乐清湾港区、柳白新城供热范围内的一般新建的工业企业和公共建筑,除特殊用户外,不再另设锅炉房,统一集中供热。

  (二)扎实抓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已于201312月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到2015年底,市区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到2017年底,市区建成区,除环保排放达标的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根据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覆盖范面的发展按年度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环保排放达标的集中供热锅炉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燃区以外,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 

  (三)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淘汰。

  结合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制定和实施本辖区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整治年度计划,淘汰方式包括关停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到2016年底,基本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

  到2017年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淘汰全部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

  到2017年底,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工业园区全部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

  (四)努力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改造工程

  通过煤改气等削减非电煤炭消费,到2017年可腾出14万吨左右的分散锅炉和生活存量用煤,用煤结构将得到优化。煤炭消费集中用于发电和集中供热,实现燃煤污染物的集中治理,大幅减少燃煤产生的烟粉尘和其他污染物排放。

  (五)切实抓好热网、气网、电网等配套工程建设

  结合集中供热实施情况,抓好热网工程建设。到2017年,煤(油)改气工程新增耗气量0.9亿方左右。电网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集中供热等项目的配套电网规划建设。加大支持管网建设所涉及的城市规划、产业布局、项目选址、用地指标、征地拆迁等方面工作。

  四、实施阶段

  2014~2017年乐清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乐清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

  ——2014年底前,将市区建成区内的公共建筑和商业类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关停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共计7台、8.25蒸吨/小时;

  ——燃气管网建设项目共10.5公里。

  第二阶段:到2015年底

  ——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范围内的所有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和其他地区的公共建筑和商业类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关停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共计328台、245.21蒸吨/小时。

  ——煤气发生炉关停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共计1台;

  ——燃气管网建设项目共15公里,天然气利用工程建成乐盐门站。

  第三阶段:到2016年底

  ——6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关停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共计352台、351.54蒸吨/小时;

  ——燃气管网建设项目共30公里,天然气利用工程建成北白象门站。

  第四阶段:到2017年底

  ——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关停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共计11台、86.50蒸吨/小时;

  ——高污染燃料窑炉关停或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共计11台;

  ——燃气管网建设项目共30公里,天然气利用工程建成大荆门站。

  五、工程绩效估算

  (一)主要工程项目及减排绩效

  分散锅炉关停和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至2017年底前淘汰分散锅炉693台、640蒸吨/小时。

  工程减排绩效:可实现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分别为1740 吨、1650吨和740吨。

  窑炉、煤气发生炉关停和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至2017年底前完成11台高污染燃料窑炉改用燃气窑炉。

  工程减排绩效:可实现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分别为32吨、30吨和14吨。

  配套保障设施燃气管网建设项目。至2017年底前共建设燃气管网55.5公里。

  (二)减排绩效预评估

  通过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20142017年)重大工程的实施,预计到2017年,可削减二氧化硫1770吨、氮氧化物1670吨、烟(粉)尘760吨。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调整能源结构专项行动的子行动,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市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组,由市发改局总牵头,成员包括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局。市发改局负责综合指导、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

  市直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工作的落实,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督导本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的实施,引导用热企业向具有集中供热能力的园区集聚,推进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等。

  (三)严明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落实专人负责,由市发改局定期收集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

  排污企业要履行法人责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企业法人要做出公开承诺,带头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考核奖惩,落实责任追究

  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

  严格行政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不正确履职、渎职、疏职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调离、免职等。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的予以表彰,对实干苦干、成绩突出的干部予以表彰和重用。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街道)和部门,由相关市领导与组织、监察部门一起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工作开展不力、不正确履职、渎职、疏职等的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对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调离、免职等。

  (五)完善经济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政策支持,切实用好国家和省财政支持资金和政策。

  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相关项目的信贷支持。

  市财政加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工作支出,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制定淘汰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等财政补贴、企业搬迁补偿方案。

  (六)开展宣传教育,接受公众监督

  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工作的宣传方案,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新闻报道,详细解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在相关企业开展政策、法律、法规普及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倡导节约、绿色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营造全民动员、全民支持大气污染治理的浓厚舆论氛围。

  定期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方案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相关的措施、项目、过程、效果和问题。

  

附:1、乐清市2014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实施范围

  2、乐清市2014-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

  
 

  附件1    乐清市2014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范围

   

  (红色围合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括“原禁燃区”和“新增禁燃区”)

  
 

  附件2 乐清市2014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集中供热实施重点任务职责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任务内容 

责任单位 

协办单位 

1 

稳步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实施 

开展热力规划研究,有序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市发改局 

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2 

扎实抓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 

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工作 

市环保局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市监局、市质监局 

3 

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淘汰 

制定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整治年度计划 

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 

推进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窑炉、煤气发生炉)关停和清洁能源改造 

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局 

禁燃区内不再审批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禁燃区以外不再审批1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分散锅炉 

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 

4 

切实抓好热网、气网、电网等配套工程建设 

加快推进热力管网建设。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 

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加快推进天然气和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 

市发改局、市市政园林局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加快推进配套电网建设 

市发改局、市供电局 

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5 

实施情况汇总、联络、考核工作 

市发改局 

上述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