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政园林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虹桥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建议》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资〔2010〕33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文件通神,经局审价委员会集体审议,并报经乐清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纪要(〔2014〕8号),决定调整虹桥供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虹桥供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
| 污水类别 | 征收标准(元/m3) | 备注 |
1 | 居民生活污水 | 0.4 | 暂不调整,按现行标准 |
2 | 工业污水 | 2 | 从事生产、加工和维修企业的污水 |
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污水 | 2.5 | ||
3 | 非工业污水 | 2 | 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
二、分类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按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资〔2013〕1号和浙价资〔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镇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排放量计征;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镇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城镇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征。非自备水源部分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集团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代收;自备水源部分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园林局部门定期直接收取。对未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已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四、调整后的虹桥供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费自2015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开始执行。
请你局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群众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2月17日
抄送:市府办,市政府各有关单位,虹桥镇,淡溪镇,天成街道,石帆街道。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