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许可事项的若干意见(草案)》。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4年11月10日前反馈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13室,联系人:黄艳,联系电话:62590106,传真:62522865。
附件:《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许可事项的若干意见(草案)》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4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许可事项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市餐饮服务单位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率较低,尤其是小餐饮、非法办学机构、农家乐、糕点制售、卤味烤禽等业态无证存量长期持续存在,餐饮行业基础薄弱、无证存量过高的现象制约着我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服务行业市场秩序,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许可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部分业态小餐饮许可标准
采取“宽进严管”的监管模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部分食品安全隐患较小的餐饮店,对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适当降低许可标准,突出关键许可项目,促使其取证合法经营。小餐饮店取得餐饮许可证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和巡查次数,切实保障消费者餐饮消费安全。
二、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证明的具体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监管部门只需对其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经营食品安全的条件进行审核,无需审核经营场所本身是否是为合法建筑。若租赁建筑确为非违法建筑而又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由镇(街)出具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证明(格式附后)。
三、民办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办理
(一)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凭《办学许可证》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取得市教育局颁发的同意筹建批复文件后,凭筹建批复文件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按照《关于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4〕226号)文件精神,取得市教育局颁发的临时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凭临时办学许可证申请办理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
(四)民办学校和托幼机构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时,还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四、其他业态食品许可事项
因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我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管职能均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乐政办函〔2013〕28号)规定的原工商局、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监管职能需要适时调整。在新《食品安全法》未出台前,部分食品经营业态牵涉行政许可方面的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面包糕饼、卤味烤禽等现场制售类食品,不分市场及商场内外,按《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许可;
(二)现场制售挂面,沿街店面的炒瓜子、花生、糖炒栗子等炒货类食品按《食品流通许可证》受理许可;
(三)从事非定型包装凉茶制售的凉茶店,在新《食品安全法》未出台前,暂不设经营许可,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具体监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订监管办法。
附件1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证明
兹有房屋,坐落于 ,房产权属 所有,现租赁给 作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使用。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乐清市小餐饮许可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精减行政审批事项,强化便民高效理念,规范乐清市小餐饮的管理,保障市民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全省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小餐饮为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包括餐饮连锁企业(集团)门店或区域餐饮品牌加盟店、食堂、集体配送、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小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现场核查。
现场检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填写《乐清市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四条 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五条 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小餐饮经营场所还应距离鲜活畜禽及宰杀点25米以上;
(二)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专间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品处理区原则上应设置在室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粗加工、餐用具清洗设在室外,但应有遮盖棚。
(三)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应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四)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硬化平整、不渗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有1.5m以上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烹调(蒸煮、烘烤、烧制)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油烟机或换气扇)。设有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储存加工设备、工具、容器,以及密闭化废弃物容器和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接触食品的设施、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其中冷藏、冷冻柜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六)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水池,至少设置原料清洗池和餐饮具清洗池各1个,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原料全部为半成品加工配送的可不设置原料清洗池。
(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使用消毒柜消毒的,消毒柜可同时做保洁柜使用;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专设餐饮具消毒水池,并使用符合要求的餐具消毒剂,消毒液的浓度和浸泡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并冲洗干净;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该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
(八)专间要求。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配有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鼓励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如无条件可在间内设置清洗消毒设施和挂衣钩。快餐店在未能设置备餐间的条件下,应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保温功能的密闭食品售卖柜。
(九)食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第六条 小餐饮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不得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符合卫生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鼓励小餐饮业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我市餐饮服务行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小餐饮备案管理档案,变更、撤销、日常监管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保存。
第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执行,由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3
乐清市小餐饮许可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 核查和评价方法 | 编号 |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 结果判定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合理缺项) | ||||
一、选址 | 1.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集中交易市场内的小餐饮经营场所还应距离鲜活畜禽及宰杀点25米以上。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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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所设置、布局和分隔 | 2.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专间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食品处理区原则上应设置在室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粗加工、餐用具清洗设在室外,但应有遮盖蓬。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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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应有明显区分或隔断,卫生间不得设置在操作间内。 |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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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供应凉菜、裱花食品,应设置专间。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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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快餐店设置备餐间,在未能设置备餐间的条件下,应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并具有保温功能的食品售卖柜。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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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和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 6.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硬化平整、不渗水。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有1.5m以上易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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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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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及食品储存加工设备、工具和容器 | 8.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水池,至少设置原料清洗池和餐饮具清洗池各1个,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原料全部为半成品加工配送的可不设置原料清洗池。 |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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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洗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及食品储存加工设备、工具和容器 | 9.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用具消毒保洁设施。使用消毒柜消毒的,消毒柜可同时做保洁柜使用;采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专设餐饮具消毒水池,并使用符合要求的餐具消毒剂,消毒液的浓度和浸泡时间应达到规定要求,并冲洗干净,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该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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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烹调(蒸煮、烘烤、烧制)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排油烟机或换气扇)。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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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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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储存加工设备、工具、容器,以及密闭化废弃物容器。 |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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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冷藏、冷冻柜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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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健康 | 14.食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 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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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间 | 15.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配有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鼓励在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如无条件可在间内设置清洗消毒设施和挂衣钩。 | 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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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非餐饮连锁企业(集团)门店或区域餐饮品牌加盟店,除食堂、集体配送、中央厨房等业态外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本表共15项,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4项,一般项4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可合理缺项。
3.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视为不符合。
现场核查汇总表
| 关键项 | 重点项 | 一般项 |
不符合项目(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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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 期: 日 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
0项 | 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3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