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宾馆饭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的通告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宾馆、饭店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客房50间以上或床位10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座位数100个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经营者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四、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并认真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完善消防安全档案资料。
五、营业期间时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严禁在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门窗等处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障碍物。
六、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具有自闭功能。疏散门应从内部开启,不应采用侧拉门、转门、吊门和卷帘门。
七、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八、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九、客房内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等消防器材应配置齐全,房间内需设置疏散指示图,自动报警设施能够实现联动。
十、厨房应采用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应定期清理油烟道,应经常检查和保养燃油燃气管道,并按要求设置感温探测器和洒水喷头。
十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商场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商场、市场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二、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完善消防安全档案资料。
五、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商场、市场内的餐饮场所、食品加工摊点等动用明火场所,必须设置在独立防火分区内。附设的公共娱乐场所应采用不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
六、严禁在商场、市场内部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擅自使用电气设备和大功率电器。
七、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疏散救援的广告牌、电子屏等障碍物。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九、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商场、市场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十、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十一、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体育场馆会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体育场馆、会堂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二、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档案。
三、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严格落实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五、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
六、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七、使用期间,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内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
八、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馆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九、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公共娱乐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公共娱乐场所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三、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五、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在营业期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明火照明和燃放烟花爆竹。
六、营业期间不得超过额定人数,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严禁上锁、阻塞,确保畅通无阻。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应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灯。
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八、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九、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消防业务培训,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十、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医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类医院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床位50张及以上的医院等医疗场所。
二、所在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用途。
三、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四、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病房楼、手术部、医用中心供氧系统(氧气瓶)、高压氧舱、药(库)房、放射科X线机室、胶片室、CT室等为重点,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五、不得锁闭、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在走道、前室内加设病床,常闭式防火门必须保持关闭状态。
六、不得擅自改动电气设备和线路,严禁在病房内使用电炉、液化气炉、煤气炉、电水壶、酒精炉等,在病房区以外的专门场所设置加热食品的炉灶应当明确专人管理。
七、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八、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九、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托儿所、小学、中学、大学、职业教育学校及各类专业培训学校。
二、所在建筑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用途。
三、确定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夜间巡查,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堆放杂物。
五、教学楼、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等场所门窗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宿舍应指定专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不应设在地下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与其他部分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七、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按规定设置与厨房火灾相适应的灭火装置。
八、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九、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消防演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养老院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养老院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检查制度,加强夜间巡查,完善消防安全档案资料。
四、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楼梯间、疏散走道堆放杂物。
五、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管理规定,不得采用明火取暖、超负荷用电、拉接临时电线、使用非医疗电热器具。
六、严禁违规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品。对设有高压氧气房、医用气体护理房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七、养老院不应设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与其他部分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八、养老院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九、加强对老年人的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对护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使用的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
二、企业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三、每天组织对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四、加强火源管理,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审批范围、程序、要求等。配电线路应按照规范敷设,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与厂房隔开。厂房、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六、生产车间及宿舍等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上锁。严禁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七、生产车间、员工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外墙门窗严禁设置栅栏、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保证消防水源充足,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九、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接受消防业务培训,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定期组织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一次“生命通道体验活动”。
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技能训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高层地下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高层、地下建筑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层、地下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经消防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二、同一高层、地下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落实责任人对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三、高层、地下建筑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
五、建筑内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六、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地下建筑管理单位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八、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九、高层建筑消防水池、高位水箱的储水量应符合要求,屋顶检查用消火栓压力显示正常,室内外消火栓设置符合要求,水泵接合器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车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消防安全。
三、施工现场、工棚、办公区域应当制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应当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作业现场应当严格落实防火监护措施。
四、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示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
五、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当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禁止使用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六、按要求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保持同步。
七、在建工程外保温、外墙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防火设计、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
八、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保证临时消防供水。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
九、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类“三合一”场所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二、场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每日应开展防火巡查,每月应开展防火检查,并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四、应当按要求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整好用。
五、不应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并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六、不应超负荷使用电器设备,不应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
七、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处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八、对存在经营、仓储、住宿“三合一”的,限期搬出住宿人员,搬出确有困难的,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
九、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不得遮挡、封堵消防设施,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十、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
浙江省易燃易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标准
为确保我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其中,7月20日前各易燃易爆场所要对照以下排查整治标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及用途。
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每月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四、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域,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自动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六、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与周围的建筑、交通线路等应保持安全距离。
七、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报警和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水、泡沫、干粉等灭火药剂。
八、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设备安装,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其设备必须设置避雷、防静电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和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完好、醒目。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