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推进全市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活动的深入开展,现将乐清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受理消防消防安全隐患举报办法公告如下:
一、受理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来信、传真、互联网等多种形式举报。
全市统一设立举报电话:62559580
来信地址:乐清市宁康西路171 号(邮编325600)。
传真电话:62531101
二、举报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经营的;
(二)公共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炮竹,危机公共安全的;
(三)公共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
(四)公共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集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置装修的;
(五)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的;
(七)公共聚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的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的;
(八)社会单位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一个建筑(“三合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公共聚集场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十)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欢迎全市广大群众通过多种举报渠道将身边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向乐清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进行举报,对于实名举报属实的群众,乐清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将根据《乐清市贯彻<浙江省消防安全隐患有奖举报办法>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举报,按规定进行50-500元的奖励。
乐清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