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交通运输企业:
  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管理,合理补偿近几年来不断提高的客运成本,依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动发〔2009〕275号)、《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119号)等文件规定,经成本监审和票价测算,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规范和调整我市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境内农村道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客运票价由班车运价和旅客站务费构成;
  二、公路的营运线路里程以交通部门提供的依据为准,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千米的,四舍五入;
  三、农村道路客运班车运价费率为干线每人每公里0.28元,支线每人每公里0.29元;
  四、旅客站务费统一为每人次0.50元;
  五、票价单位每人客票起始票价为1元,票价不足10元的,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的,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六、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七、规范和调整后农村道路客运票价详见附件。各交通运输企业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和解释宣传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乐清市交通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清市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