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市政园林局: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资〔2010〕330号)精神,经价格论证,并经乐清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乐成和柳白供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乐成和柳白供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用水类别 | 征收标准 | 执行范围 |
1 | 居民生活用水 | 0.50元/立方米 | |
2 | 非居民生活用水 | 2.00元/立方米 | 工业、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
| 其中: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企业用水 | 2.50元/立方米 | |
3 | 特种行业用水 | 2.10元/立方米 | 洗浴、洗车用水等 |
二、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办法
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镇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排放量计征;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镇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城镇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征。非自备水源部分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集团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代收;自备水源部分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园林部门定期直接收取。对未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已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城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后的乐成和柳白供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费自2011年1月1日(用水时间)开始执行。
请你局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群众的优抚工作,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