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现将乐清市第六次人口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乐清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以及在乐清市外(包括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乐清公民,包括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乐清公民,以及来乐清出差、旅游等在乐清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二、普查标准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11月1日至15日,乐清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机构将派普查员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和对登记资料核对复查。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将出示乐清市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四、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员,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普查工作中如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61889908。

  乐清市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20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