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乐政发〔2009〕6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普查对象: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我市辖区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短期停留人员除外)以及不住在我市辖区内但户籍在乐清的中国公民(已在境外定居的除外)。
二、 普查内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 普查方式: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四、 普查时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2010年10月底前为准备阶段,其中普查员入户清查摸底工作于9月至10月进行;11月1日-10日为入户正式登记阶段;2010年11月11日-2011年4月为复查、质量抽查、快速汇总、数据处理阶段;2011年4月-2012年底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阶段。
五、 普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员入户调查时,应当佩戴乐清市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请社会各界及全体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和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并欢迎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 61889908。
特此公告
乐清市人民政府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