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改善道路通行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瓶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简称“四小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正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制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我市公路、城镇主要道路上行驶。违者,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生产制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无牌人力三轮车在我市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违者,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禁非法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正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活动。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电瓶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限在通告发布后一周内自行处置;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上路行驶或者营运的,依法予以查扣、处罚,其中外籍牌照正三轮摩托车一律依法托运回原牌照注册所在地。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法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拒乘非法上路行驶或者营运的“四小车”,确保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并踊跃举报,共同维护我市社会秩序。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62591122

  市交通局:96520、62576291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