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

  《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使参保人员能及时享受门诊医疗统筹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自2010年6月8日起,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乐清市用人单位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申报表》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手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以下简称“住院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在2010年6月25日前申报。

  (二)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0年6月8日开始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三)已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10年6月8日开始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所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010年7月1日前已参加住院统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门诊统筹。用人单位职工和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参加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

  二、申报缴费

  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门诊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由市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三、缴费标准

  (一)用人单位人员:

  用人单位在职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以当月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3.5%,缴费基数按住院统筹缴费基数执行。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8号)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2010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2010年7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门诊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委托银行从本人办理的代扣代缴卡中按月扣缴。

  在2010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50%)。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含)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在2010年7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

  四、待遇享受

  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已参保且实际缴费的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专用证历》和社会保障卡,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按规定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可直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会保障卡支付。人、证、卡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具体享受时间和标准如下:

  (一)待遇享受时间:

  1.参保单位人员:在职人员在实际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2010年7月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自2010年7月1日起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2010年7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实际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0年7月1日前已退休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2010年7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足20年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3.原享受门诊医疗包干费的退休(退职)人员:在2010年7月1日前改制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其门诊医疗包干费从2010年7月份开始不再发放,直接转为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二)待遇享受标准: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刷社会保障卡,先从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4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最高限额4000元部分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人员700元,退休人员4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参保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以便统一结算。

  2.起付标准以上部分至最高限额4000元以下部分,按不同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个人承担不同比例。具体标准为:

  ⑴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⑵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30%;

  ⑶在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3.超过年度内最高限额4000元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况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⑴未经批准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⑵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⑶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三)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不同年龄段和缴费基数实行年初预划,年末结算。个人账户在医保年度内未使用完的,次年转为历年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理和自负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证历领取

  (一)参保单位:

  单位经办人员凭《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单位介绍信,6月中旬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专用证历。

  (二)灵活就业人员:

  参保并实际缴费后凭参保申报表或缴费单、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近期2寸彩照一张,6月中旬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医疗保险专用证历。

  六、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乐清市人民医院    乐成镇清远路338号    电话:62061778

  二级医疗机构:

  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  虹桥镇育红路215号  电话:62378573

  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  柳市镇前市街335号  电话:62772169-8010

  乐清市中医院  乐成镇建设东路186号  电话:61522175

  乐清市妇幼保健院  乐成镇文虹路1号  电话:137777227777-8007

  一级医疗机构:

  乐清市大荆中心卫生院  大荆镇小荆路27号  电话:62220120

  乐清市仙溪中心卫生院  仙溪镇上北  村  电话:62183111

  乐清市雁荡中心卫生院  雁荡学士路17号  电话:62243351

  乐清市北白象镇中心卫生院  北白象镇象南西路207号  电话:62996658

  乐清市芙蓉中心卫生院  芙蓉镇镇前路58号  电话:62290101

  乐清市白石中心卫生院  白石镇玉溪南路2号  电话:62689270

  乐清市南塘卫生院  南塘镇北街6号  电话:62257120

  乐清市乐成中心卫生院  乐成镇崇礼巷13号  电话:62522585

  七、温馨提示

  参保人员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人、证、卡必须相符。所有符合医保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必须通过刷社会保障卡,医保基金才予支付。自己负担的起付标准部分,也必须刷社会保障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才可以累计计算,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八、社保经办机构

  仙溪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仙溪镇上北  村  电话:62181610

  大荆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大荆镇小荆路27号  电话:62222733

  清江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清江镇区前路2号  电话:62276939

  虹桥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虹桥镇时代广场B幢三楼,电话:62360037

  蒲岐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蒲岐北门街村委会三楼,电话:62128802

  乐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乐成镇乐怡路110号二楼,电话:62588365

  翁垟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翁垟镇东街(翁盐村办公楼对面),电话:62813907

  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柳市新市西街47号二楼,电话:62776551

  北白象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北白象镇东河路23号,电话:62961862

  市社保中心医保科:乐成镇乐怡路110号二楼,电话:62588370,62588363。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乐 清 市 财 政 局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