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决定对全市各行各业的防雷装置进行定期安全检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检测对象

  (一)每半年需定期安全检测的单位: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

  (二)每一年需定期安全检测的单位:

  1.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供电、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2.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医院、学校、客运车站、码头、娱乐场馆等单位;

  3.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其他的厂房、办公楼、住宅等按规定需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

  二、实施办法

  1.各单位在年检规定时间内须委托具有专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2.年检合格后由乐清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核发《防雷装置合格证》。

  3.对年检不合格的防雷装置,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拒绝接受年检或拒绝整改的单位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联系方式

  乐清市气象局防雷办    

  联系电话:62598121、61882332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121号

  

  

  乐清市气象局

  2010年3月22日

  法规链接:

  《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第十七条 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