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通知》,我市机动车车船税统一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
三、在我国境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对机动车辆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也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四、纳税人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2008年度和2009年度应缴纳而未缴纳的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应在2010年办理“交强险”业务时补缴。否则,逾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详情请登录乐清财税网www.yqcs.gov.cn查询)。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