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和浙银监发〔2009〕117号文件精神,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拟在我市开展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村镇银行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指定杭州联合银行作为我市村镇银行主发起人。主发起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为55%,我市非金融类机构企业法人持股比例为45%。主发起人方的关联企业由杭州联合银行择优确定,主发起人方以外的非金融类机构企业法人股东由市政府择优推选并征得主发起人同意后报银监部门审核。
非金融类机构企业法人参股村镇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入股企业必须为乐清县域内的企业法人,不接受国有背景企业、三资企业、从事投融资、担保、典当企业、上市企业、房地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自然人的入股申请;
2.成立满两年,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备补充村镇银行资本的能力;
4.上年末资产负债率须低于70%;
5.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入股企业法人应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表、审计报告(属于集团客户的,应提供合并报表)和2009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8.企业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含此次入股村镇银行的投资)须低于50%;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为了加强对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乐清市村镇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对于符合参股条件的企业法人,市村镇银行组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其近三年的税收总额由高到低择优推选10家参股村镇银行。
我市非金融类机构企业法人入股村镇银行申请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符合以上条件且愿意为我市“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请于11月24日17时前将村镇银行申请材料送交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行政管理中心C519室,联系人:郑奔,联系电话:61880519,61880556),逾期不予受理。
200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