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等规定和《乐清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温州港乐清湾港区总体规划》、《乐清湾港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收回南岳大鹅头至长山尾巴之间(含围塘养殖区,下同)的非港口和非临港工业建设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岳大鹅头(北纬:28°12′45.29″,东经:121°7′3.45″)至长山尾巴(北纬:28°11′5.20″,东经:121°6′8.65″)之间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为港口区和临港工业区,该区域范围内的用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二、上述区域范围内原乐清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乐清县浅海滩涂使用权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三、在上述海域范围(含围塘养殖区)内从事养殖、种植、构筑和其他附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2009年12月15日前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使用情况和经济补偿登记,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对其养殖物、种植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设施等自行进行迁移和清理。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和自行迁移清理的,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后果自负。
四、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该区域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构筑和其他附着设施建设等妨碍港口和临港工业建设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09年10月28日
乐政发〔200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