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乐清市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下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纳入编制管理的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
二、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申报2009年度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
三、申报程序
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辖区劳动保障所领取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的《乐清市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或在网址http://lbj.yueqing.gov.cn办事指南处下载《乐清市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空白表格),如实填写并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同时携带其电子文档及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财务年报等有关材料报当地劳动保障所审核。申报前,参保单位须向职工公示申报的情况。
四、个人缴费工资的用途及核定方法
个人月缴费工资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核定,主要用于:(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核定依据;(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依据。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具体计算精确到十元。
申报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296元)的,按照60%确定;高于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即6480元)的,按照300%确定。其中2009年度新参保或转入的职工按参保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申报。
城镇个体劳动者申报的月缴费工资低于我市2009年度确定的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的,按照公布的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确定;高于我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为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逾期不申报或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不提供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我市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直接核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参保单位负责。对瞒报、虚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则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附件:《乐清市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年度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