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我市的残疾人就业管理,及时掌握残疾人就业动态,切实保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规规定,决定从2009年4月16日起至5月30日止,对全市已分散就业未办理《残疾人就业证》的残疾人进行登记办理,对已办理《残疾人就业证》的残疾人进行核实,对变更工作单位的残疾人办理变更手续,对遗失的《残疾人就业证》进行补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用人单位在岗就业的,已办理或未办理或遗失《残疾人就业证》的浙江籍残疾人。
二、办理程序
1.新办理《残疾人就业证》程序:用人单位携带核发对象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原件、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的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和职工工资发放名册(会计记账原始凭证)、汇算企业还需提交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2008年度《纳税报表》、银行出具的残疾职工《工资对账单》原件等材料及核发对象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两张(上述材料必须同时具备)到市残联劳服所办理。
2.年审、变更程序:用人单位携带公章、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清单、2008年度职工工资发放名册(会计记账原始凭证)、汇算企业还需提交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2008年度《纳税报表》、银行出具的残疾职工《工资对账单》原件等材料到市残联劳服所办理年审或变更手续。
3.补办《残疾人就业证》程序:携带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先到市残联查询《残疾人就业证》有关资料,然后持有关资料到报社登报声明遗失证件作废,再凭持报社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和两寸照片两张,到市残联劳服所补办。当年办理的《残疾人就业证》如有遗失,当年不补办。
三、办理时间:从2009年4月16日起至5月30日止,其中每周三不办理,其他工作日照常,逾期不再受理。
四、《残疾人就业证》是确认残疾人就业的标志,实行一人一证和年检验审制度,如发现一人多证或骗取《残疾人就业证》的,其所持《残疾人就业证》予以没收,并在两年内不予核发;未参加核实或核实不合格,其《残疾人就业证》作废。
五、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乐残[2007]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3月1日开始,各用人单位残疾职工工资必须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各用人单位不全面执行国家有关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规定的,不执行的时间段不予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乐清市残联劳服所地址:乐成镇人民路46号(原市人民医院内)
联系电话:62550592 62553092
乐清市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