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帮扶企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精神,经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核准,我市2009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2%,执行期限暂定2年。此前,原按13%缴费比例申报的多缴部分可在2009年度以后月份中抵缴,缴费单位做好申报调整。

  20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