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乐清市防火委组织制定的《乐清市“通天房”消防安全整治试行意见》(以下简称“《整治试行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市防火委办公室要求: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推广《整治试行意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温州各地“通天房”火灾频发,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2006年1月30日,苍南县龙港镇白沙办事处象南村一“通天房”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2007年5月14日,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一“通天房”发生火灾,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2008年12月5日,瑞安市飞云镇一“通天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2008年12月8日,龙湾区沙城镇一“通天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通天房”火灾已经成为农村城镇居民火灾四项指标的主要增长点,“通天房”火灾隐患亟待整治。为此,乐清市防火委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整治试行意见》,明确了“通天房”的科学定义、隐患整改措施和日常管理措施,为各地开展“通天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指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制定和推广《整治试行意见》的重要意义,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结合实际制定整治实施意见
各地要根据当地“通天房”火灾隐患的实际情况,在2009年1月底前,制定当地的整治实施意见,要及时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整治实施意见进行认真的学习,领会其中的内涵,为实施意见的推广落实打下坚实的领导基础。同时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对整治实施意见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整治实施意见的试点推广工作
各地在出台当地的整治实施意见后,要选取1到2个乡镇(街道)开展先期试点工作,试点整治在2009年3月底前实施完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各地要抓紧组织推广,掀起“通天房”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高潮。在整治工作中,乡镇(街道)要认真做好牵头工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切实给予有力的配合,合力消除“通天房”火灾隐患。
各地的整治实施意见和试点开展情况请分别于2009年3月10日和4月10前报市防火委办公室。(联系电话:62565119;传真号码:62531101。)
附件:乐清市通天房消防安全整治试行意见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