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了帮扶企业解困,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集中减征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0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临时性下浮2009年度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工作通告如下: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范围
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具体范围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的缴费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部分。
失业保险:参加职工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费部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
上述“企业单位”为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具体范围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为准。
二、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
2009年度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一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一个月内操作。2009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统筹部分在3月份集中减征,即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的应缴费款,视同为2009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
企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三、其他
(一)2009年3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仍按现行规定操作,我市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应如实申报。在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申报的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的单位缴纳部分应缴费款,地税部门比照税收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
(二)我市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2009年度应减征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扣除减征额后的应缴费额传递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征收。
(三)其他缴费单位和企业单位职工个人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
(四)在2009年2月底前已将所属期为2009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提前缴纳的参保企业,可在2009年按规定予以抵扣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不受影响。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2日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2009年临时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仅在3月份实施,申报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企业应做好费款所属2009年2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按时如实申报工作,企业未申报或零申报将享受不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