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1、种粮户综合直补政策:凡每户种植早稻50亩以下的,市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助50元;种植50亩至150亩的,每亩补助70元;种植面积在1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2、水稻高产创建活动:建立水稻高产示范户(方)500个,每个补助300元;评选出10个优胜示范方,每方奖励5000元。
3、水稻单产创全省新高的,经省专家验收确认后,奖励5万元。
4、实行水稻病虫统防统治的按作业券每亩补助40元(含省补资金)。
二、粮食购销政策
1、为优化地方储备粮轮换品种,今年早稻收购品种为:嘉育253、嘉早312、杭959、温305、金早47号等,晚稻组合为:中浙优1号、甬优6号、丰两优1号、甬优9号、协优9308。
2、放开粮食收购价格,按市场价格收购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将继续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敞开收购我市粮农的余粮。订单粮食以中等质量标准为基础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今年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另加政府补贴7元)。粮食登场时,按市场价确定收购价,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按最低保护价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
3、经粮食、财政部门认定后,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按订单基准价预付不超过30%的预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市农发行提供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
三、农业推广和产业化补助政策
1、农技推广项目补助政策: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由责任农技人员、生产主体申报立项。项目范围为农业试验示范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与推广、农业结构调整示范点建设、农产品加工项目四个方面。按项目的大小及完成质量评定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经验收评审,重点项目的补助标准为5-10万元,一般项目1-3万元。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新品种引进、新品种繁育、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示范、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开展技术培训和咨询及项目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农业特色基地建设补助政策:新开发农业特色基地集中连片50亩以上,并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予以立项。经验收合格,单年生的每亩补助100元,多年生的每亩补助200元,高山蔬菜基地当年每亩补助100元,新增茶叶基地每亩补助400元(石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另行制订)。
3、设施农业补助政策:农业特色基地中新安装喷灌滴灌设施、大棚(钢管)设施、增置温室设备的经申报立项,验收后补助材料费50%。加强茶厂优化改造力度,经验收合格后按茶厂优化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助。
4、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额度在总额度内调整并考虑各企业、各行业之间的平衡。
5、品牌创建奖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温州名牌产品、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由上级政府举办的各类农业博览会获得金奖产品、银奖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6、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奖励政策:补助对象为通过安全认证的农产品(中间产品与无公害基地不在补助范围);首次获得安全认证的补助1.5万元;要求食品安全认证持续有效,有效期内每年每个产品补助0.5万元;农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失效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抽检不合格的即停止补助;原认证的产品时间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三年并坚持年检的,可列为新政策的补助对象,未达到三年的不列为补助对象。
7、农业信息化奖励政策:对获得省颁发农民信箱信息员资格证书并经常性开展工作的村联络点先进信息员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8、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补助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区域或乡镇范围组建;具有产业优势,经济效益明显;乡镇政府重视推动发展;牵头人具有奉献精神、技术优势、管理经验;实行标准化无公害生产、品牌化经营;生产记录完整、财务制度健全;制订规范化规划或计划并付诸实施。规范化建设项目实施立项制度,并经验收评审通过,补助5- 10万元。
9、对农村产业协会建设按有关规定进行星级评定,实行按星级奖励,奖励标准1-5万元。
四、林业生产补助政策
l、获得“绿化示范村”、“兴林富民示范村”、“兴林富民示范乡镇”称号的村、乡镇,财政以奖代补3-5万元。
2、生物防火林带每公里补助10000元,防火隔离带每公里4000元。生物防火林带抚育每公里补助4000元(当年不补,第二、三年,每年补2000元)。
3、迹地更新人工造林每亩补助160~240元(要求混交林),种子点播每亩补助50元。
4、规划区的坟山绿化以坟主负责为主,坟主必须依照造林设计的要求绿化并承担管护责任。坟主也可以缴纳一定数量的绿化费,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造林,绿化费的标准由乡镇政府与坟主协议确定。坟山绿化全部采用大苗造林。绿化造林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林业局协助,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按标准补助。市财政对乡镇每亩补助400元。坟山绿化的补植造林按补植株数折算面积。
5、幼林抚育每亩补助100元,实施区域由林业局统筹安排,重点在重要通道沿线、坟山区与面积较大的未成林造林地。
6、油茶造林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老油茶基地改造面积在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50元。
7、毛竹低产林改造达到省定标准的每亩以奖代补100元,项目重点为山老区乡镇,实施前需经市林业局立项同意。
五、农业机械化补助政策
1、水稻机械化技术推广育插秧补助:对早稻、单季稻、晚稻机插及油菜机割,每亩补助50元。
2、农机具补助: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大户(包括种植、畜牧、农机)和现代农场;农机化服务组织、协会及专业合作社。
(1)粮食生产机械。栽插机械、育秧机械补助70%,育秧设备补助40%;谷物烘干设备、大型耕作机械及配套农具、联合收割机及植保机械按总价40%补助;小型耕作机械、田园管理机械按总价30%补助。
(2)经济作物机械。蔬菜、油料、花卉、茶叶等经济作物的采摘机械、加工机械按总价30%补助。
(3)畜牧饲养机械按总价30%补助。
(4)果蔬茶冷藏保鲜设备按总价30%补助。
(5)农机推广示范镇、村、基地建设。按有关标准验收合格(以奖代补)给予奖励。
以上各项补助资金(比例)含中央、省、市补助资金。
3、申购程序
实行先申请后购机,具体程序如下:
用户申请(表格总站领取)→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市农机总站审批→公示→购机。
六、畜牧业扶持政策
1、种畜禽补助
(1)能繁母猪补助:对养猪场(户)存栏的能繁母猪经调查核实每头给予100元补助(含省财政补助)。
(2)产奶牛和后备母牛补助:对奶牛养殖场(户)存栏的产奶牛或后备母牛经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检测合格的每头给予500元补助(含省财政补助)。
(3)母畜人工授精补助:养殖场(户)使用经畜牧部门认定的供精中心(站)、种畜场(或本场的种畜)提供的冻精开展人工授精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实行人工授精的奶牛每头给予补助50元;猪每份精液补助10元,每头能繁母猪补贴2份精液(即:20元)。
(4)种畜禽引种补助:养殖场(户)从符合条件,即: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且为地市一级以上认定的种畜禽场和地方品种资源场,引进优良种畜禽的给予适当补助。其中:引进优良种公畜的给予补助50%、种母畜的给予补助10%,引进父母代或祖代种禽的给予补助10%,引进高产奶牛的每头给予补助1000元。
(5)创办种畜禽场、供精中心(站)和人工授精站(点),经省认定的给予8万元补助,经温州市认定的给予3万元补助。
2、畜牧业养殖方式改造补助: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通过增加投入,改善养殖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积极在疫病防控、产地检疫、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提高养殖场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且畜禽养殖档案健全的,视实际投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对养殖场(户)进行分级分类,实行分档差别补助。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助
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对经申报立项,按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1)适度规模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①对参照《浙江省生态规模猪场建设标准与基本要求》进行建设,年存栏能繁母猪30~60头,年出栏商品猪500~1000头,实行种养结合的新建或改扩建生态养猪场,由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每个场一次性补助10万元。②对新建或改扩建,年新增存栏生猪500头以上、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被列为省或温州市级生态养猪场建设项目的,除省或温州市给予的补助外,由市财政再按上级补助额的10%,给予每个场奖励2万元。
(2)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对参照《农业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年存栏能繁母猪达60头以上、年出栏商品猪达1000头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由市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按一定的标准给予每个场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存栏能繁母猪数
年出栏商品猪数
投资金额
(万元/个)
补助金额
(万元/个)
60头以上~120头以下
1000头~1999头
80~150
15
120头以上~180头以下
2000头~2999头
150~220
30
180头以上~300头以下
3000头~4999头
220~370
50
300头以上~600头以下
5000头~9999头
370~800
80
600头以上
10000头以上
800万元以上
150
1500头以上
30000头以上
2000万元以上
300
以上同类规模被列为国家或温州市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除中央、温州市给予的补助外,由市财政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中央或温州市补助金额(各类配套、奖励资金除外)的20%。
(3)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对按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重点对存栏100头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小区),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环节为养殖场或小区的标准栏舍、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等建设。
(4)除了生猪和奶牛外,其它种类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按投资额的20-30%给予适当补助。
(5)畜禽排泄物综合治理项目:列入省计划的补助80%(含上级补助)、列入本市计划的补助70%。
(6)创建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场(小区)补助:经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同意申报,并通过考核验收,获得省级(含)以上现代畜牧生态养殖示范场(小区)称号的,按实际创建投入的20-30%给予补助。
七、农村能源生态建设补助政策
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对经申报立项,按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并通过验收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1、畜牧业排泄物利用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沼气池:列入省级项目的工程包括“三沼”的利用工程(包括沼气、沼液输送管道和辅助设备)市财政按核定工程总造价的80%补助,本市级按总造价70%补助。
2、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池工程:生态公厕工程按池容每立方米补助350元;
3、太阳能、风能利用产品:在电缆无法安装的山尖或孤岛上安装风力发电机、太阳能照明灯做日常生活用能的,按产品单价的80%补助。
八、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扶持政策
1、土地治理项目的立项条件
(1)乡(镇)政府支持,村干部积极性高,农民群众愿意,并有筹集自筹资金的能力。
(2)项目建设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农村、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
(3)项目区土地要相对连片,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可以在一个村,也可以跨村。
(4)治理后的土地要提高防洪抗旱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2、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条件
(1)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市场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
(2)项目要有一定的规模,实施单位(个人)要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自筹资金到位。
(3)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和建设内容
(1)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范围。一是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山区小流域,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建设优质粮食基地、优质饲料作物基地等;二是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及废弃物综合治理,农副产品储运、保鲜、加工和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等。
(2)农业综合开发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防洪堤、排灌站、机电井、灌排渠系、改良土壤、机耕路、农牧机械、畜禽棚舍、水产养殖池与设施、农田防护林、完善农业支持服务体系、农产品加工生产厂房与设备、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等。
4、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民需要的前提下择优选项。凡被列入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土地治理项目的补助标准。
——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老区市财政补助按核定实际造价的90%;其他地区市财政补助按核定实际造价的80%。
——山区小流域生态治理项目。核定实际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补助80%。1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万元的部分市财政补助85%,超过1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市财政补助90%。
(2)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补助标准。
①财政贴息。按照浙财农发字[2005]30号《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一般银行应落实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年贴息率为5%。
②科技推广费支出补助15%。科技推广费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等。
③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建造)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面向种养基地的质量检测设施、服务设施建设支出补助25%。
④固定资产购进支出和生产性设施建设支出给予适当的补助。
省农发办立项的项目按省办规定执行。
九、海洋与渔业扶持政策
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申报制度
1、实施种子种苗工程
在原有人工苗种繁育基地的生产性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
2、支持渔业标准化建设
制定地方(或行业)标准,每个标准补助3万元。
3、支持渔业技术改造与推广
(1)鼓励水产加工新产品开发及水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改,按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助。
(2)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拓宽流通渠道。
4、水产养殖建设
(1)创建乐清市级水产特色养殖基地和水产品安全示范基地,要求50亩以上,通过验收每个奖励1万元;
(2)扶持新增养殖基地,海水围塘50亩以上,淡水池塘10亩以上,每亩补助400—800元;新增网箱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
(3)发展海藻类养殖,连片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
(4)发展稻田养殖,要求有沟坑式的,按沟坑的数量计,每个坑补助500—1500元(含上级补助);
(5)实施万亩生态养殖塘改造工程,按省补标准1:1配套;
(6)支持渔业新品种的引进和开发,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引进的新品种,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
(7)支持养殖新技术、新模式的引进与推广,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
5、支持远洋捕捞业发展
(1)每新增一对远洋渔轮补助10万元;
(2)对渔船卫生设施、安全通信设备进行改造和安装节能减排装置,给予一定的补助(含上级补助)。
6、鼓励发展休闲渔业
开发休闲观光、海上游钓等休闲渔业项目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
十、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政策
1、标准海塘工程:按标准新建或加固的,按核定造价补助90%;标准海塘维修,按核定造价补助80%。
2、小流域治理工程(标准防洪堤工程):
(1)山老区:工程造价(A)大于100万元,按核定造价补助公式为100×80%+(A-100)×90%;50-100万元的,按核定造价补助80%;5O万元以下的,按核定造价补助70%。
(2)其他地区:工程造价(A)大于100万元,按核定造价补助公式为100×70%+(A-100)×80%;50-100万元的,按核定造价补助70%;50万元以下的,按核定造价补助60%。
3、河道整治工程:
(1)县(市)级河道
①河道疏浚:按核定造价补助90%;
②卡口整治:按核定造价补助90%;
③河道护岸:根据生态型要求建设的,按核定造价补助70%。
(2)其他河道
①河道疏浚:按核定造价补助70%。
②河道护岸:根据生态型要求建设的,每米工程造价等于或小于1500元的,按核定造价补助60%;每米工程造价大于1500元,每米补助900元。
4、水库、水闸工程:
(1)水库工程: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核定造价补助90%;小(二)型以下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工程造价大于50万元的或列入市“强塘固房”工程实施计划的,按核定造价补助90%;工程造价小于50万元的,按核定造价补助80%;新建水库、山塘工程:山老区按核定造价补助50%,其他地区按核定造价补助40%;病险水库、山塘拆建工程按核定造价补助70%。
(2)水闸工程:水闸除险加固(包括拆、扩建)工程按核定造价补助80%。
5、其它小型水利工程:山老区按核定造价补助60%;其他地区按核定造价补助50%。
十一、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
计划培训7300名农村劳动力,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专业农民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补助50元/人·天,绿色证书培训补助400元/证。
2、转业农民培训:短期适应性培训(原则上不超过6天)补助50元/人·天;职业技能初级证书培训每人补助350元,中级证书补助550元;计算机操作合格证书培训每人补助300元(含鉴定费、证书工本费40元);对欠发达地区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业农民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乡镇组织经费奖励。
3、务工农民培训:已经在二三产业就业的本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参照《乐清市外来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执行;特种作业岗位证书培训每人补助350元。
4、预备劳动力培训:普高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初级证书每人补助350元,中级证书每人补助550元;职高学生第二证书培训(必须是劳动部门颁发)每人补助200元;初、高中毕业生的预备劳动力培训按《关于做好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工作的通知》(乐政函〔2006〕31号)执行,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培训按《关于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平台上规模培训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通知》(乐远教领〔2007〕4号)执行。
5、文明素质培训:讲座型培训参加人数100人以内每场补助1000元,参加人数100-200人每场补助150O元,参加人数200人以上每场补助2000元:积极开展示范性农民学校创建活动,对评为示范性农民学校另外给予奖励2000元。
十二、农信担保政策
乐清市农信担保有限公司由乐清市供销社和乐清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500万元。贷款担保授信额度为3500万元,贷款担保对象为本市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副产品购销大户与涉农相关企业,对上述已参加农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优先贷款担保,贷款期限三个月至一年,贷款利率相比同档贷款利率下浮lO-20%。
十三、小额扶贫贷款政策
安排小额扶贫贷款计划5000万元,小额扶贫贷款的发放范围为福溪乡、龙西乡、雁湖乡、城北乡、白石镇、智仁乡、四都乡、仙溪镇、湖雾镇、淡溪镇、双峰乡、镇安乡、岭底乡等13个欠发达乡镇农民,扶贫贷款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等,不得用于困难补助和生活消费。市财政继续对扶贫贷款予以贴息,年贴息率3%。
十四、政策性农业保险
1、参保险种标准。参保品种选择3+1+5X模式共9种,“3”指国家规定的能繁母猪、奶牛、油菜三个品种,“1”指水稻为必保品种,“5”指蔬菜(瓜果)大棚、生猪、鸡、鸭、鹅。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00元/头,水稻保险金额400元/亩;蔬菜(瓜果)大棚每亩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其中叶菜类保险金额为200元/亩,非叶菜类保险金额为600元/亩,瓜果类保险金额为1000元/亩;种猪保险金额最高1000元/头,育肥猪保险金额最高600元/头;肉用鸡保险金额为10元/只,种鸡和蛋鸡保险金额为20元/只;肉用鸭保险金额为8元/只,种鸭和蛋鸭保险金额为20元/只;种鹅保险金额为70元/只,肉鹅保险金额为30元/只。奶牛、油菜保险金额按省规定执行。
2、参保对象和条件。除国家规定的能繁母猪、奶牛、油菜等三个品种外,其余参保对象是农业龙头企业、规模经营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水稻要求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蔬菜(瓜果)大棚5亩(含)以上、种猪要求养殖10头以上、育肥猪要求每批50头或年出栏200头以上、鸡和鸭要求单个场(户)存栏种鸡(鸭)或蛋鸡(鸭)2000只以上或存栏肉用鸡(鸭)8000只以上、鹅单个场(户)存栏种鹅500只以上或年累计出栏肉用鹅2000只以上。原则上要求各乡镇各险种参保面要达到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总数的50%以上。
3、补贴办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保费补贴,其中水稻保费补贴90%,能繁母猪、油菜、奶牛保费补贴80%,蔬菜(瓜果)大棚保费补贴60%,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附加险保费补贴60%,生猪保费补贴65%,鸡、鸭、鹅保费补贴60%。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4、风险管理。继续坚持保险赔付5倍封顶的方案,当年赔付在2倍责任以内由共保体全部承担,2-3倍部分的责任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分担,3-5倍部分的责任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分担。在全市农险赔款总额超出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