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浙江省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我市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进行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普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1-2月。

  二、经济普查的调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第三产业(服务业)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

  三、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必须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或向所在乡、镇经济普查办公室申报经济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四、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五、对拒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乐清市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