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推动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给企业提供便利的生产条件和产权确认条件,有利于企业克服当前遇到的生产和融资困难,针对企业在建设工程前期工程资料不够重视,准备不充分,整理不规范,致使联合竣工验收难以有效开展,现经相关部门协商同意,特做以下补充意见,请与乐政办函[2008]31号《关于对工业企业建设工程实行联合竣工验收的意见》一并执行。
一、工程主体通过验收合格,其它分部分项基本完成,已具备使用条件。
二、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联合竣工验收书面报告,经核实后,市规划建设局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竣工验收,特殊情况可以延至五个工作日。相关部门若不按时参加竣工验收的,视为认可同意。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相关工程资料在竣工验收时审核。
四、验收小组和有关部门提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工程,相关部门要主动督促其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经有关单位或部门复核后,同意投入使用。若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擅自投入使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乐清市规划建设局
20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