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乐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乐政发[2007]34号)和《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8]11号)精神,现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办理程序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辖区社会保险所领取或在http://lbj.yueqing.gov.cn/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处下载《乐清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乐清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经填表盖章后,于7月31日前携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并报辖区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手续。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实现全员参保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到辖区社会保险所领取或在http://lbj.yueqing.gov.cn/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处下载《乐清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登记表》,经填表盖章后,于7月31日前携参保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报辖区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手续。
(三)用人单位新招或辞退职工时,每月应及时到辖区社会保险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等业务手续。
三、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乐地税社保[2008]34号规定的标准核定,缴费比例按乐劳社[2004]32号文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0.4~2.4%)。对于初次缴费的用人单位,则根据乐地税社保[2008]34号规定,暂按0.5%核定(即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每人月平均最低缴费额为6.15元)。
四、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日起,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支付标准下不设起付线,上不封顶。参保手续未办理前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的,市地方税务局每月将按规定直接征缴工伤保险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开展社保稽核和工伤保险专项监察行动,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诚信企业名单。
六、业务办理机构
●大荆社保所 地址:大荆镇环城东路176号 联系电话:62222733
所辖范围:大荆镇、雁荡镇、湖雾镇、仙溪镇、双峰乡、智仁乡、镇安乡、龙西乡、福溪乡
● 虹桥社保所 地址:虹桥镇时代广场B幢三楼
联系电话:62373600
所辖范围:虹桥镇、蒲岐镇、南岳镇、石帆镇、天成乡、淡溪镇、四都乡、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岭底乡、雁湖乡
● 乐成社保所 地址:乐成镇乐怡路110号
联系电话:62588365 62588302
所辖范围:乐成镇、城北乡
● 柳市社保所 地址:柳市镇新市西街47号二楼
联系电话: 62776551
所辖范围:柳市镇、白石镇、翁垟镇、象阳镇、七里港镇、黄华镇
● 北白象社保所 地址:乐成镇乐怡路110号
联系电话:62575140
所辖范围:北白象镇、磐石镇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