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意识,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切实搞好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决定开展“乐清市第七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评选范围:

  商业、服务业以及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包含生产型企业。

  二、申报条件:

  1、在乐清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2、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较高;

  3、严格遵守国家价格、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未因质量、计量、价格、服务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或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披露;

  4、重视企业内部管理,具有健全的价格计量质量等各项管理制度,有规范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5、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环境安全卫生;

  6、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设有负责处理消费争议的专(兼)职机构或人员,能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8、能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或服务,并得到消费者的好评;

  9、企业年检信用评价应达到A级;

  10、乐清市消费者委员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评选程序

  1、评选名额原则上全市限在30名内。

  2、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乐清市第七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要求:企业简介;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有关质量、技术、价格等证明;售后服务规定;价格、计量、质量等管理制度以及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荣誉等。

  3、申报单位于6月27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辖消委分会(工商所、分局),各分会于7月4日前签署推荐意见报市消费委,7月上旬市消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实地考核。

  4、确定初审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市消委根据公示反馈情况,报经常委会核准,确定入选单位,颁发奖牌和证书,并授予该称号与标志两年的使用权。

  5、在乐清市第七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基础上好中选优,向温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推荐5名“温州市第八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联系人:金波、王星稀   联系电话:6256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