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瓶三轮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简称“四小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驾驶无号牌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瓶三轮车、摩托车以及无号牌的人力三轮车、未经有关部门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严禁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违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严禁驾驶电瓶三轮车、摩托车以及未经本市有关部门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客货运经营。违者,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禁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违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严禁非法从事电瓶三轮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经营活动。违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伪造、变造车辆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牌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牌证。违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于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聚众闹事、阻碍执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要自觉拒乘无号牌的电瓶三轮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以及未经本市有关部门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确保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并踊跃举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四小车”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110、62591122

  市交通局:96520、62576291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