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充实我市“三名商标”的后备力量,扎实推进品牌强市建设,鼓励企业运用自主商标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全面提升我市区域品牌的知名度,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决定开展第六届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选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二)参选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2008年4月30日止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二年。

  (三)商标所有人的名称须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组合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五)商标所指商品属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

  (六)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

  (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值、销售额、利润、税金、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商标所指商品是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成长型企业、特色农产品企业的主导商品。

  (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建立商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

  (九)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放和效果,同时,商标在公众中具有较好的认知度。

  二、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接受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三、申报方法

  实行自愿申报原则,采取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各乡镇工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优秀企业或行业协会和其它企业主管部门均可向乐清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商标创建工作组(设在乐清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联系电话:62523758,62557560)推荐,或者商标所有人向其所在地的工商所(分局)提出申请。推荐表和申请表向当地工商所(分局)领取。

  乐清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