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乐政发[2008]11号)的精神,从2008年4月1日起,凡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无论其参保情况如何,均应按工资总额或行业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工伤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缴费登记,并及时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1、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征。过渡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可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行业最低参保率折算后确定。
2、所得税非查账征收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的60%核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市政府公布的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核定征收。
一个年度内,单位缴费基数不得小于其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由社保部门负责核定。
三、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8%。
(二)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
初次缴费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暂按0.5%征缴。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按社保部门确定的费率征缴。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上月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地税机关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税部门咨询电话:
市地税局规费科:61521933
柳市地税分局:62725206 62729795
城关地税分局:62520804
虹桥地税分局:62352016
白象地税分局:62960015
沿江地税分局:62656075
大荆地税分局:62221772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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