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的规定,经报请上级同意,决定在乐清市范围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抽查,现公告如下:

  一、消防监督检查抽查范围

  以本年度重新调整后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并随机抽查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公安消防机构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分布、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单位是否制定消防安全操作章程、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六)从业人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情况;

  (七)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消防监督检查要求及时间

  (一)单位自查自改时间:2008年3月11日至5月1日;

  (二)消防大队抽查时间:200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

  乐清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