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清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2007〕122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07年度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范围

  (一)企业开展循环经济项目。

  1、列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循环经济“91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

  2、列为温州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温州市循环经济“55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

  3、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

  4、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并达到节水标准要求的项目。

  5、对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

  (二)清洁生产项目。

  1、对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

  2、对开发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

  (三)已通过“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或省“绿色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2007年乐清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2、项目实施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的主要内容、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效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节能、节水等项目设备投资的相关发票复印件。并填写“2007年乐清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附件二)。

  5、涉及研发、推广应用的节能、工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化新技术项目的,需附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或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评审意见。

  6、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纳税情况证明和今年上半年的财务报表。

  7、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创建绿色企业和清洁生产项目,除填写“2007年乐清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证书。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须同时提供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成册。

  2、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实施清洁生产高/中费方案的项目,限定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

  4、申报日期:于2008年1 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乐清市经贸局综合科,经经贸局初审汇总后,报乐清市财政局审核,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文件表格可在乐清市经贸局网站:jm.zjyq.gov.cn上下载。

  四、联系方式

  市经贸局综合科  联系电话   62523541

  市财政局企业科  联系电话   62527214

  附件:1. 2007年乐清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

        2.2007年乐清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汇总表

  乐清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乐清市财政局

  20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