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放时间:2008年2月4日至2008年3月3日
(农历二○○七年十二月廿八至二○○八年正月廿六)。
二、除下列区域外,其他地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雁荡山、中雁荡山风景区;(二)机关、医院、学校、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周边50米内;(三)车站、码头、公园、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周边200米内;(五)广电、通讯、电力设施基地及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周边100米内;(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下列烟花爆竹不得燃放:
(一)无厂名、无商标、无燃放说明的;(二)无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的;(三)只能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A级产品。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二)在规定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公安机关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市安监、质监、工商、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0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