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2008年2月4日至2008年3月3日

  (农历二○○七年十二月廿八至二○○八年正月廿六)。

  二、除下列区域外,其他地方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雁荡山、中雁荡山风景区;(二)机关、医院、学校、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周边50米内;(三)车站、码头、公园、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四)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消防重点单位周边200米内;(五)广电、通讯、电力设施基地及重要军事设施(区域)周边100米内;(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下列烟花爆竹不得燃放:

  (一)无厂名、无商标、无燃放说明的;(二)无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的;(三)只能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A级产品。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其烟花爆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二)在规定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公安机关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市安监、质监、工商、交通、市政园林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00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