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全市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已于2005年2月底基本结束,但经核查,尚有少数单位未接受登记。为了高质量地完成我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普查补充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本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即农业除外)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尚未接受经济普查登记的(含已接受清查登记但尚未填报普查登记表的单位),必须于2005年3月15日前与当地乡镇政府普查机构或市经普办联系,并授受普查登记,逾期按拒报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市经普办联系电话附后。

  二、经济普查对象应如实按时申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严肃处理。

  三、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必须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向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市经普办联系电话:62557951  62556953

  乐清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