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我局审核,现对下列海域使用申请者申请用海域情况予以公示,若有异议者,请于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申请复查,逾期没有异议,将上报上级政府审批。
海域使用申请者 | 面积(亩) | 用海类型 | 用海位置 |
乐清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清江大桥) | 156.98 | 路桥用海 | 清江镇附近海域 |
乐清市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舟山头) | 22.97 | 路桥用海 | 大荆镇附近海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