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发布了《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总结了我省多年来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经验,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明确了地税机关、用人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执法手段。《办法》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大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力度,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执法行为,增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维护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贯彻落实我省“八八战略”实施、“平安浙江”及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一)《办法》的发布实施为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年老、患病、失业时的基本生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一次强调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要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扩大征缴覆盖面,规范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目前,我省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社会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社会保险费征缴难,一些单位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不到位,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障支撑能力,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办法》的发布实施,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统一和规范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为推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保证。2004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征缴程序及地税机关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地税机关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权正确行使并得到有效监督。《办法》规定,我省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明确了征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执法行为,有利于推进各级地税机关依法行政。

  (三)《办法》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在社会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1999年,国务院又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执法保障,确保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办法》是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专门法规,是省政府结合浙江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重要手段,是《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其他相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办法》丰富了我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内容,是我省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

  (四)《办法》的发布实施为我省社会保险制度顺利运行创造了条件。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如果社会保险费征缴不能到位,钱收不上来,不仅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难以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待遇的享受也会受到影响。而《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增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为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五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二)明确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完善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地税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同时,《办法》在遵循权责对应的原则下,在明确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前提下,赋予了地税机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以便地税机关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力度。《办法》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地税机关可按照一定办法核定缴费单位应缴费额;缴费单位满足一定条件时,地税机关可行使缓缴审批权; 对地税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地税机关可以依法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也可依法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地税机关可以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且逾期仍不缴纳的、拒不接受检查和不提供缴费资料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可对缴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等等。

  (三)建立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制度

  《办法》明确要建立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制度,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奠定了基础,为强化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提供了有力的手段。《办法》规定,凡是依法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都应该到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四)建立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缴费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自行申报缴费制度,这有利于明确缴费主体责任、强化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及其应代扣代缴单位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五)建立非正常户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要建立非正常户管理制度,这有利于地税机关及时掌握缴费单位变化情况,对缴费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和效率。《办法》规定,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地税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税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税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但是,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仍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六)明确缴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缴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社会保险费缴纳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办法》规定,对缴费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税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未按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碍地税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费情况有关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地税机关可以对缴费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一定金额的处罚。

  三、贯彻落实《办法》中的几个认识问题

  (一)如何认识“五费”集中统一征缴?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要统一集中征缴。同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是否适用暂行条例作出规定。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在《办法》中明确了我省实行“五费”统一集中征缴。

  (二)为什么要进行缴费登记?

  缴费登记是确保负有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的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缴费登记,便于地税机关对缴费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加强费源监控,便于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商等部门核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为什么要实行自行申报缴费制度?

  缴费申报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一个重要环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实行缴费申报制度有利于缴费单位树立缴费主体意识,同时《办法》明确缴费单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利于强化缴费单位自觉、真实申报缴费的责任意识,促进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四)为什么要建立非正常户管理制度?

  这是借鉴税收征收管理所采取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有利于地税机关及时掌握缴费单位变化情况,对缴费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质量和效率。

  (五)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办法》规定, 缴费单位有依法参与和行使监督的权利,有查询本单位缴费状况的权利;缴费单位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缴费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等等。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有以下义务:向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办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对单位缴费情况的检查;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等等。

  职工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不得干预或拒绝。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六)地税机关在征缴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地税机关要依法接受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和注销登记;接受申报并予以审核;要按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一些未及时申报缴纳的单位进行催报、催缴;要及时准确地为缴费单位建立缴费记录并完整保存;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缴费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促使缴费单位按规定做好缴费工作;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提供缴费单位缴费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