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4日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我市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4674元,下限为1020元,缴费比例为23%,其中单位15%,个人8%,最低月缴费额为234.6元,其中单位153元,个人81.6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465元,缴费比例为6%;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收缴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

  三、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参照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缴费比例按照乐劳社[2004] 32号文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0.4-2.4%)。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参照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缴费比例为0.8%。

  五、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1020元,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2%,个人1%。

  上述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参保单位当月应缴费额请登陆www.csqn.net网站上查询。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