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05]24号)、《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05]25号)文件精神,全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体人员从2005年11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为确保各单位缴费与地税部门征收的顺利衔接,现将各单位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负担部份。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按16%的比例为全体人员统一缴纳。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6%;个人帐户2%;公务员医疗补助费8%。
  2、个人负担部份。在职人员个人应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同时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每月5元;退休人员个人只缴纳医疗救助基金每月3元。
  二、各参保单位应在办理公务员医疗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乐清市地方税务局社保基金征收中心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现场办妥),而后凭有关资料到与地税机关联网的金融机构(目前仅限工行和农行)开设缴费账户,或者直接提供在上述金融机构的原有账户作为缴费账户,并签订社会保险费费款划解协议书。申请办理缴费登记须提供以下资料:
  1、乐清市机关、全额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2、缴费单位事业法人登记复印件(如缴费单位是机关的须提供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缴费单位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上述医疗保险费实行按月申报,并应在次月10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直至公务员终止待遇为止。
  四、各参保单位每月10日前应在本单位的缴费帐户上存足上月全体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即缴费基数×16%×全体人员数+缴费基数×2%×在职人员数+5元×在职人员数+3元×退休人员数,存足应缴费额即视同已申报。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工资代发单位协助参保单位做好扣款工作。
  市地税局社保基金征收中心地址:乐成镇建设东路科技巷2号,联系电话:62527092  61521933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地址:乐成镇乐怡路110号, 联系电话:62581209  62581319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地方税务局
  乐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