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市委同意《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乐清市委 

  2005年12月5日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干部“带病提拔”是指干部在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内,或自身素质方面存在问题,或执纪执法机关正在调查核实其有关问题,不宜提任而被提拔任用。 

  第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受党纪处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受行政处分或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 

  (三)受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虽已超过规定期限或已解除,但影响较大的; 

  (四)执纪执法机关正在调查核实其有关问题的; 

  (五)反映有违法违纪问题且线索具体需核查的; 

  (六)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未满2年,“不称职”未满3年的; 

  (七)有期待岗期满后未满一年的;  

  (八)有“跑官”、“要官”、“买官”行为,或在民主推荐中有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 

  (九)干部监督记分一年累计为6分,连续2年累计为9分,连续3年累计为12分的; 

  (十)其他情形不宜列为考察对象的。 

  第四条 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反映考察对象有问题需要组织调查核实,在问题未查清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考察对象列入拟提任对象。 

  第五条 拟提拔对象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生等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拟提任的干部,在任前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若影响使用的,不得任用。 

  第七条 干部提任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第八条 干部提任后,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或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款所规定情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提任干部属于“带病提拔”的,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局等单位组成的市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全市中层以上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和《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所列情形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委组织部,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监督记分办法,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处理和考评结果,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记分。 

  (二)市委组织部对通过来信来访、举报等渠道进入干部监督信息库的信息,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相应记分。 

  (三)各单位遇本单位中层干部有《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填写《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信息卡》,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组织一次督查。 

  (四)市直机关各单位在职能范围内,遇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有《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调查核实,予以相应记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各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 

     

  附件1: 

  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1、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不适应现岗位需要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统一安排的干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以及参加学习培训但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记2分; 

  2、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决策拖延不办,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的,记1-3分; 

  3、在是非面前,坚持原则不够,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的,记1-3分; 

  4、组织观念不强,搞小圈子、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影响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的,记1-3分;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调配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任的,记2-4分。 

  (二)工作实绩方面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近2年内工作无起色,改变不了后进局面的,记1-2分; 

  2、工作敷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所承担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记1-2分; 

  3、因主观原因,分管工作年度考核退位2位以上的,记1-2分; 

  4、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记1-2分; 

  (三)工作能力方面 

  1、工作思路不清,目标不明确,措施无力,工作难以落实的,记1-2分; 

  2、解决问题不果断或互相推诿,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负有直接责任的,记2-4分; 

  3、因决策失误或盲目决策,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财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记2-4分; 

  4、因管理不严和制度漏洞,导致单位内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引起群众议论的,记1-2分。 

  (四)勤政和工作作风方面 

  1、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自己要求不严,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通报批评、诫勉,或群众有反映经组织部门查实本人负有责任但构不上纪律处分的,记1-2分; 

  2、工作失职,使国家、集体财产被盗、被骗或流失的,记2-4分; 

  3、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较严重的安全或失(泄)密事故的,记2-4分; 

  4、遇有急难险重任务,未及时赶到现场,或赶到现场不履行职责的,记2-4分。 

  (五)廉政建设及其它方面 

  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经查实但构不上纪律处分的,记1-2分; 

  2、思想意识不够健康,生活作风不够检点,群众反映较大的,记1-2分; 

  3、在年度、届中、届末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20%,并经组织考核认定的,记2-4分; 

  4、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记4分;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记5分; 

  6、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记6分;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存在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记2-4分; 

  8、违反财经纪律,经审计负有领导责任的,记2-4分。 

  (六)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酌情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