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市委同意《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乐清市委
2005年12月5日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5〕4号)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干部“带病提拔”是指干部在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影响期限内,或自身素质方面存在问题,或执纪执法机关正在调查核实其有关问题,不宜提任而被提拔任用。
第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受党纪处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受行政处分或受诫勉处理尚未解除的;
(三)受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虽已超过规定期限或已解除,但影响较大的;
(四)执纪执法机关正在调查核实其有关问题的;
(五)反映有违法违纪问题且线索具体需核查的;
(六)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未满2年,“不称职”未满3年的;
(七)有期待岗期满后未满一年的;
(八)有“跑官”、“要官”、“买官”行为,或在民主推荐中有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
(九)干部监督记分一年累计为6分,连续2年累计为9分,连续3年累计为12分的;
(十)其他情形不宜列为考察对象的。
第四条 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反映考察对象有问题需要组织调查核实,在问题未查清之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将考察对象列入拟提任对象。
第五条 拟提拔对象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监察、综合治理、计生等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拟提任的干部,在任前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若影响使用的,不得任用。
第七条 干部提任后,要进行跟踪考察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第八条 干部提任后,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或有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款所规定情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提任干部属于“带病提拔”的,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信访局等单位组成的市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全市中层以上干部的违法违纪违规和《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所列情形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委组织部,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实行干部监督记分办法,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
(一)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对领导干部的处理和考评结果,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记分。
(二)市委组织部对通过来信来访、举报等渠道进入干部监督信息库的信息,组织调查核实并予以相应记分。
(三)各单位遇本单位中层干部有《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填写《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信息卡》,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组织一次督查。
(四)市直机关各单位在职能范围内,遇各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有《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委组织部,由市委组织部调查核实,予以相应记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各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
附件1:
乐清市干部监督记分标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1、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不适应现岗位需要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统一安排的干部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以及参加学习培训但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记2分;
2、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决策拖延不办,对全局工作造成影响的,记1-3分;
3、在是非面前,坚持原则不够,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的,记1-3分;
4、组织观念不强,搞小圈子、拉帮结派、闹不团结,影响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的,记1-3分;
5、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调配决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任的,记2-4分。
(二)工作实绩方面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近2年内工作无起色,改变不了后进局面的,记1-2分;
2、工作敷衍,缺乏积极性、主动性,所承担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记1-2分;
3、因主观原因,分管工作年度考核退位2位以上的,记1-2分;
4、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记1-2分;
(三)工作能力方面
1、工作思路不清,目标不明确,措施无力,工作难以落实的,记1-2分;
2、解决问题不果断或互相推诿,造成群众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负有直接责任的,记2-4分;
3、因决策失误或盲目决策,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财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记2-4分;
4、因管理不严和制度漏洞,导致单位内部或工作人员发生问题,引起群众议论的,记1-2分。
(四)勤政和工作作风方面
1、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对自己要求不严,被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通报批评、诫勉,或群众有反映经组织部门查实本人负有责任但构不上纪律处分的,记1-2分;
2、工作失职,使国家、集体财产被盗、被骗或流失的,记2-4分;
3、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较严重的安全或失(泄)密事故的,记2-4分;
4、遇有急难险重任务,未及时赶到现场,或赶到现场不履行职责的,记2-4分。
(五)廉政建设及其它方面
1、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经查实但构不上纪律处分的,记1-2分;
2、思想意识不够健康,生活作风不够检点,群众反映较大的,记1-2分;
3、在年度、届中、届末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之和超过20%,并经组织考核认定的,记2-4分;
4、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处分的,记4分;
5、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记5分;
6、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记6分;
7、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存在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记2-4分;
8、违反财经纪律,经审计负有领导责任的,记2-4分。
(六)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酌情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