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革命老区建设开发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结合今年我市革命老区上报的项目。经研究,决定下达革命老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350万元(详见附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下达的资金属市扶贫项目补助资金,乡镇财政组收到时,作“补助收入”入帐,支出列“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二、加强项目管理,督导资金合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凡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均要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乡镇财政组凭签订的责任书,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补助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当地乡镇政府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三、各地要继续发扬革命老区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发动群众自筹资金和义务投劳,加快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使政府下拨的有限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
乐清市扶贫老区办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