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枪支弹药管理,消除治安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枪支弹药是指流散在社会上的军用枪支、猎枪、发令枪改装的火药枪、土制火药枪、射击运动枪、钢珠枪、麻醉注射枪、汽枪、催泪枪、电击枪和其它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及其所用弹药。

  二、任何非法持有、私藏各类枪支弹药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枪支弹药的,依法免除处罚。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积极举报涉枪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可以采取来人、来信、来电的方式进行。凡举报有功的,根据《乐清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收缴非法枪支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凡包庇、纵容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