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追捕一批在逃犯罪嫌疑人归案,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即日起至2006年12月10日,必须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主动投案。

  二、凡主动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自首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为侦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将视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在逃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应当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敦促、规劝工作,督促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顽固不化、继续逃跑藏匿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一经抓获,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五、全市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犯罪活动以及各类在逃犯罪嫌疑人员。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予以严格保密和保护。凡窝藏、包庇、纵容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为: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公安局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乐清市司法局

  二OO六年十月十日